商业银行绿色金融债
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1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下简称《绿色金融债券公告》)其中包括了附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绿色金融债券公告》采用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公告内容如下:
1.审批制
审批机构为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审批时间通常在2个月左右;人民银行审批时间通常为1个月左右,因为国家政策鼓励发行绿色债券,所以审核时间会进一步缩短。
2.发行方式
发行人可以选择招标发行或者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绿色金融债券。
3.分期发行(https://www.daowen.com)
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已发行过金融债券且后续监督管理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可以申请限额内分期发行。
4.资质要求
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4)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5.募集资金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时限内将募集资金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发行人可以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流通市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7.托管人
中央结算公司。
8.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
(1)强调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
发行人可按照《绿色金融债券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六大类。
(2)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此外,为降低发行人成本,允许发行人在资金闲置期间投资于信用高、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工具及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允许绿色金融债券可以按照规定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
(3)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
相对于普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发行人不但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效益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债券存续期间还要定期公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
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