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一)商业银行金融债的核心要素
1.审批
商业银行金融债实行审批制,审批机构为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审批时间通常在2~3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时间通常为1个月左右。
2.发行方式
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也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金融债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并在每期金融债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3.资质要求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募集资金
申请发行普通金融债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银行中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结构,为商业银行提供稳定的中长期负债来源。
5.流通市场
流通市场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6.托管人
托管人是中央结算公司。
(二)监管政策解读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监管部门、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申报材料、发行方式、登记托管、信息披露、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为我国银行金融债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3)最近3年连续盈利;(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6)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2009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发行行为,在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以及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的职责与义务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的具体要求。
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调整后重新公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已失效)。该实施办法对如下内容做了规定: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3)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4)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5)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中国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国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令2019年第10号)。该实施办法对如下事项进行规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境内外发行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3)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5)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由中国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发行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的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和初审,中国银保监会审查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