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金融债
(一)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核心要素
1.审批
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实行审批制,审批机构为中国银保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审批时间通常在2~3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时间通常为1个月左右。
2.发行方式
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采取分期发行金融债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并在每期金融债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3.资质要求
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第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第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第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五,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第六,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募集资金
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5.流通市场
流通市场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6.托管人
托管人为中央结算公司。
(二)小微企业金融债发行的法规依据
调整小微企业金融债发行的法规依据有: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
1.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金融债自2009年中期起审批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11年5月25日,为积极响应政府大力推进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号召,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该通知为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提供政策支持。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该通知对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指标的差异化考核。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已修订)执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该通知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2.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2011年10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随后中国银监会于10月24日颁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对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的发行申请制定实施细则。
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中国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中国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3.《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3月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推进商业银行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业务,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提高服务质效、扩大服务覆盖,惠及更多小微企业。将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第一,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第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第三,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指导意见》从尽职免责、内部考核、金融创新、规范收费、风险防控、监管激励约束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在用好、用足现有各项监管激励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1)尽职免责:制定具体的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对合规操作、勤勉尽责的小微企业信贷从业人员,在出现信贷风险时免除合规责任,提高工作积极性。
(2)内部考核: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指标,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两个百分点以内(含2个百分点)的,不得作为银行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的扣分因素。
(3)金融创新:创新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并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产品、服务和渠道的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4)规范收费:及时清理收费项目和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
(5)风险防控: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和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
(6)监管激励约束:明确商业银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激励政策应以实现“三个不低于”为前提。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