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

六、商业 银行创新资本工具

1.《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公告》

2018年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3号),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行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该公告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2)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3年;(3)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4)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发行人发生股权变更时,应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股权变更申请。股权变更涉及上市股权的,还应符合上市股权所对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上市场所的要求。

2.《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

2018年1月18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号)。该意见提出“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