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如实供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赖某诈骗案[3]

未能如实供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赖某诈骗案 [3]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据此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上诉人赖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给被害人许某元(女,26岁)介绍影集制作公司,后原审被告人赖某通过篡改该影集制作公司合同的收款账户和联系电话,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5000元。赖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归案,后全部退赔。

上诉人赖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赖某修改账户的行为已得到影集制作公司负责人的追认,赖某与被害人之间仅是普通民事纠纷;(2)客观上,赖某没有虚构事实,且事后已将其前男友控制钱款的事实向被害人作出说明,是其前男友侵占资金不归还才导致案发;(3)主观上,赖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4)赖某系初犯且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赖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判量刑过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赖某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上诉人赖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赖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赖某通过给被害人许某元介绍影集制作公司,骗得被害人将钱款转至上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其并未将钱款转给影集制作公司,且一直拖延拒不归还资金,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赖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赖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赖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赖某构成自首,且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赖某到案后承认收取被害人的钱款,但对虚构事实及其主观目的等主要犯罪事实未能如实、稳定供述,故对其不能认定自首。原判根据赖某犯罪的数额、犯罪的情节,并充分考虑其具有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适当,故上诉人赖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赖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裁判思路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赖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虚构事实、主观上对被害人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能否认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另一方面促使案件及时侦破与审判。

《自首和立功解释》与《自首和立功意见》对如实供述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认定标准。概言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犯罪情节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被告人赖某到案后辩称其没有虚构事实,只是将合同上的收款账户和联系电话改成其前男朋友的,且其事后已将其前男友控制钱款的事实向被害人作出说明,是其前男友侵占资金不归还才导致案发,其对被害人钱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他人占有。被告人赖某未能如实供述其主观上想为他人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并没有想承担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这反映其主观上并没有悔过自新的意思,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赖某到案后承认收取被害人的钱款,但对虚构事实及其主观目的等主要犯罪事实未能如实、稳定供述,对其不能认定自首,据此裁定驳回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