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特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综合性。当事人应承担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各种违法或违约行为,从这些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看,大都为复合型客体。即这些行为往往既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侵害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既涉及私法性质的责任,又涉及公法性质的责任。

2.社会性。劳动法是以劳动权为本位的法律,属于社会法的组成部分。为了矫正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从属性关系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劳动法采用了大量利益平衡的调整方式,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如《劳动合同法》以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为重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通常要重于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并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较多地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劳动者通常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等。(https://www.daowen.com)

3.法定性。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普通民事合同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的合意享有优越于法律规定的地位,故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有约在先时,应依当事人之约定支付赔偿金;只有在当事人对违约赔偿事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定赔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补救功能,成为司法机关裁决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防止资本侵害劳工、维护弱者生存利益是劳动法的既定目标,而公权力的介入和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则是劳动法目的实现的一般途径。劳动合同具有高度的附和性,在近乎惨烈的就业竞争面前,劳动者个人鲜有选择的机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签订何种内容的劳动合同完全由用人单位拍板,劳动者对此基本无可置喙。契约自由原则一旦被引入劳动合同的订立中来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即从双方当事人相互制衡的手段演变为强者欺凌弱小的工具。用人单位极有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自由协商权,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满足用人单位私欲。故《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和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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