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否约定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劳动合同可否约定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如约定的条件与法定情形不符,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https://www.daowen.com)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将解除条件予以书面明确,间接地体现在劳动合同当中,间接的达到事先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自主权的管理目的。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显然属于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显然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内涵。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单方作出解除,不是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该解除仍因违反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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