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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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南京昂立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昂立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https://www.daowen.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查明事实看,2012年9月,周某与南京昂立公司已发生争议,2012年10月8日,南京昂立公司、无锡昂立公司发出通知,免去周某职务,停止一切市场相关工作,2012年11月20日,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立案侦查,2013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3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2015年8月25日撤销案件。上述事实表明,2012年9月、10月,南京昂立公司、无锡昂立公司与周某发生纠纷,2012年11月公安机关就周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并对周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因此,自2012年9月、10月至周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周某已被免除销售经理职务,且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调查,不具备市场销售工作的履职条件,其主张仍然继续从事原销售业务,工作内容、工作业绩与此前相同,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同时,无锡昂立公司提供的《员工清账通知》《回复函》相互印证,表明无锡昂立公司曾与周某进行清账、要求支付相应工资。2013年2月周某被刑事拘留后已不能继续提供劳动,南京昂立公司、无锡昂立公司据此自2013年5月起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形认定,南京昂立公司、无锡昂立公司在双方就工资支付标准、周某是否提供劳动等问题发生争议、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下迟延支付部分工资,在周某被刑事拘留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具有拖欠劳动报酬、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恶意,因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周某申请再审主张南京昂立公司、无锡昂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2]
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具体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