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认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认定

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应认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的;(3)用人单位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5)其他合理情形。(https://www.daowen.com)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重新改制进入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改制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按改制时的政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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