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放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带薪年休假放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用人单位已主动安排了年休假;(2)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3)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为劳动者放弃年休假权利,劳动者无法享受到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方才有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带薪年休假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故诉讼中用人单位做出“因劳动者本人未申请享受年休假,所以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年休假”的抗辩,是无法成立的。

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不能默示放弃,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列明法定年休假逾期不休按作废处理的要求,该规章的要求与法规相悖,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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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炳与四川祥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周某炳请求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1年,周某炳的诉讼请求中2013年部分已过仲裁时效。祥普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周某炳休息2014年、2015年的年休假或已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祥普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认定祥普公司应向周某炳发放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096.55元(8910÷21.75×200%×5),2015年周某炳工作了61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故祥普公司不支付周某炳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无不当。周某炳要求祥普公司支付加付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应支持,理由与前述一致。

周某炳认为关于加班工资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不应当适用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其理由为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该时效限制,且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应适用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的规定已经对劳动报酬与加班费从概念上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且未休年休假工资也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周某炳认为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拖欠加班工资与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加班工资与未休年休假工资,如果公司未在合理的期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劳动者不会长期处于不知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的状态,且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而非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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