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性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性质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指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新冠肺炎与“非典”大致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也规定:“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履行倾向按不可抗力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下的劳动合同,按不可抗力理解才更为准确,涉及合同中止。(https://www.daowen.com)

疫情发生后,国家及各省、市一级政府发布的与劳动用工、稳定就业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疫情突发造成的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冲击,但同时由于政策的应急性和临时性特点,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较大的挑战。第一,部分政策缺乏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国务院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政策缺乏合理性。一些政策对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利益未有效平衡,缺乏合理性。第三,没有对突发疫情进行法律定位,政策性文件过分强调稳定劳动关系和对劳动者的保护,违背了不可抗力的基本处理原则。其后果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放弃自救,倒闭规避劳动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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