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的跨国运作模式
经合组织主导下的CRS属于全球范围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一个国家想要加入到了这个全球信息透明网络中来,光是承诺显然不够,还需要从行动上满足《CRS实施手册》第一部分中所规定的以下四方面的需求:
(一)将CRS转化为国内法
CRS参与国需要将《CRS文本》中的金融账户尽职调查以及信息申报规则,以及确保CRS有效实施的政策和准则等转化为CRS参与国的本国国内法。例如,中国政府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国版CRS法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是将《CRS文本》中有关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的相关规定转化为中国的国内法规。当然也有的国家是先进行议会层面的立法,而后再由政府层面出台实施规定,最后由税务机关或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发布有关CRS执行的全面实施指引,例如中国香港地区、泽西岛、英国、新加坡等即属如此。
(二)具备信息自动交换的国际法律依据
CRS参与国需要选择一项进行跨国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国际法律基础。CRS下各国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换必须要在国际法律基础之上进行,具体可供选择的法律基础包括双边《税收协定》之第二十六条中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多边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之第六条内容;双边《情报协议》等。由于《公约》是建立在多边机制基础之上,因此通过加入公约来实施CRS也是确保一个国家能与全球其他最广泛的国家开展信息自动交换最为便捷的途径。[22]截止到2017年7月20日,《公约》已经覆盖全球112个国家。
各国之间有了进行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法律基础以后,会再就具体有关CRS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一系列内容达成政府间的单独协议,即前面所提到的《主管当局间协议》(即CAA)。为满足不同国家国情的具体需求,经合组织起草了三类模式的《主管当局间协议》供各国参考使用,包括:
1.双边互换模式
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加入《公约》,而依据《税收协定》和《情报协定》作为法律基础来进行交换的国家和地区使用,例如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等。其信息交换方式上类似于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下的双边对等交换。
2.双边非互换模式
与双边互换模式相对应,都属于双边模式的《主管当局间协议》,但是信息的交换是单边的,而非双边互换。这种模式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国家本身并没有所得税,例如开曼群岛和阿联酋等,他们不需要从国外获得其本国居民在海外的账户信息。其信息交换方式上类似于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下的双边非对等交换。
3.多边互换模式
也就是所谓的《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ultilateral CAA,即MCAA)。MCAA模式主要是针对已经加入了《公约》的国家,通过签署多边模式的MCAA,即可免去分别与每一个国家单独签署《主管当局间协议》的烦琐程序。中国、日本、新加坡和英国即属于此类。为了让CRS下的全球税务透明网络能够更大范围地建立,OECD一直在倡导各国通过MCAA的模式来进行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截至2017年7月20日,全球已有9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CRS《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MCAA的模式下,两个国家都签署了MCAA,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两个国家之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关系的建立。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能够使其“配对成功”的三个条件后,CRS下的双边信息自动交换机制才算完全建立:(https://www.daowen.com)
条件一,两国均已加入《公约》;
条件二,两国已经签署CRS《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条件三,两国政府依据CRS《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第七章之规定向经合组织提交“正式通知”(Notification),且该“正式通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确认本国的CRS立法已经完成,并告知经合组织其选择采取双边信息交换模式还是单边信息交换模式;
②有关涉税信息传输和信息加密方式的说明;
③有关信息交换中符合数据保密要求的说明;
④确认本国已经有符合要求的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保障;
⑤列出在CRS MCAA模式下愿意与其进行信息自动交换国家的名单。
由此可见,在CRS MCAA模式下,两个国家要想达成最终的CRS信息自动交换伙伴关系,必须双方都加入了《公约》并签署了MCAA,同时在提交给OECD的通知名单中,分别将对方列为有意向与其交换信息的伙伴国。[23]
(三)具备信息交换的系统支撑
参与国必须就有关信息交换方面的IT系统以及管理机构和资源准备就绪。CRS下的信息自动交换,除了要具备上面所讲的法律基础以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即是一个国家自身对于信息的合理管理能力。涉税信息的收集和传递需要强大功能的IT信息系统来支撑,交换信息的政府必须要有这些技术设施以及对应的技术基础,才可能有资格加入到CRS下全球税务信息透明的电子网络中来。
(四)有相应的信息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措施
参与国必须能够充分保障所交换信息的隐私和数据安全。CRS下所谓的全球税收透明,并非指CRS实施以后,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就会像此前发生的某些离岸金融中心账户信息泄密一样,向全社会公布,而仅仅是指账户信息与政府之间的透明。因此,保护CRS下账户信息数据的安全和隐私,对于维护各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整个全球CRS信息交换机制的良好运行至关重要。实施CRS的国家必须能有足够的法律保障和执行力来确保所交换信息的隐私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