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需申报国和参与国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CRS需申报国和参与国

如前所述,FATCA下的账户信息交换机制是一国(美国)对多国(其他伙伴国)的模式,对于FATCA伙伴国来说,并不存在需要识别“需申报国”的问题,因为伙伴国的金融机构所需要识别和申报的只有美国税务居民持有账户的情形。与FATCA不同的是,CRS是各参与国之间基于经合组织一系列统一报告标准下所进行的多国对多国的多边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由于世界上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有加入CRS的游戏规则,并且即使是CRS参与国之间也存在前面所讨论的是否会“配对成功”的问题,因此这里就会出现CRS规则中很重要的两个概念,即CRS需申报国(CRS Reportable Jurisdiction)和CRS参与国(CRS Participating Jurisdiction)。

经合组织《标准》第八节第D段第四条和第五条对CRS需申报国和CRS参与国做了明确定义,其中:

需申报国是指已经签订CRS信息申报协议并且根据协议其他伙伴国有义务向其提供其税务居民账户信息的国家和地区。

参与国是指已经签订了CRS信息申报协议并且根据协议有义务向其他伙伴国提供信息的国家和地区。根据经合组织《CRS实施手册》第31段的规定,各国可以考虑将所有已经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全部列为其认可的CRS参与国名单。

简单来理解,其实需申报国就是接受信息的国家,参与国就是提供信息的国家。根据经合组织的要求,各CRS参与国政府每年都需要根据本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信息自动交换协议的实际情况,发布CRS需申报国和CRS参与国名单,以作为金融机构在进行当年金融账户信息尽职调查和账户信息申报时的参考依据。这个名单对于CRS参与国的合规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因为CRS参与国的概念不仅仅是关系到位于该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在CRS下的账户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的义务,对于那些设立在非CRS参与国的投资实体(金融机构中的一类),尽管其自身没有账户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的义务,但是如果这类投资实体在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那么这类投资会被“穿透”,其实际控制人会被CRS参与国金融机构识别和申报。有关于此的具体讨论请参见第二章第一节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国家如果属于CRS参与国,并不一定就属于CRS需申报国。如前面所讲,有一些国家因为本国没有所得税,因此往往他们并不需要成为CRS需申报国,例如开曼群岛,其属于CRS参与国,会将信息传递给其CRS伙伴国,但是本身并不从伙伴国接收信息。总结起来就是,一个国家如果是CRS需申报国,同时又是CRS参与国,那么该国与其他国家的信息交换将会是双边的对等交换。

例1-4-1[24]

开曼群岛政府与马恩岛政府2014月9月签订CRS《主管当局间协议》,作为两国政府实施CRS的国际法律基础。由于开曼群岛采用的是单边信息交换机制,因此从马恩岛的角度,开曼群岛属于CRS参与国,开曼群岛金融机构需要将其管理的马恩岛居民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申报给开曼群岛政府,然后由开曼群岛政府交换给马恩岛政府。开曼群岛并不属于CRS需申报国,对于开曼群岛居民在马恩岛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并不需要识别和申报。但是从开曼群岛的角度,马恩岛不仅属于CRS参与国,同时也属于CRS需申报国。

马恩岛政府与泽西岛政府2015年2月签订了CRS《主管当局间协议》,作为两国政府实施CRS的国际法律基础。由于马恩岛和泽西岛都采用的是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因此从各自的角度,对方既是CRS参与国也是CRS需申报国。

此外,也有的国家并没有引用CRS需申报国的概念,例如中国,而是用“非居民”来替代“需申报国居民”,那么也就是说,对于中国的金融机构,他们需要识别和申报的对象包括所有除中国与美国[25]以外的其他国家税收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账户,所有除中国和美国外的其他国家都属于CRS需申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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