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和CRS相关概念的理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章 FATCA和CRS相关概念的理解

CRS作为全球统一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申报规范,是由美国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发展而来,并且在FATCA的基础上去掉了很多美国税法中的要求和特征,以使得CRS的规则能适用于多边层面的跨国信息自动交换。尽管FATCA和CRS存在法规层面的差异,但是这两套并行的国际标准在有关定义概念、尽职调查程序以及信息申报要求等方面是基本一致的。经合组织在《CRS实施手册》中对于FATCA和CRS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并对这两套制度下相关措辞差异以及其他可以调和的差异进行了说明,同时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差异进行了对比解释。[1]

此外,为确保FATCA和CRS下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下国际税务透明以及跨国反避税目标的有效实现,各FATCA伙伴国和CRS实施国在制定有关本地FATCA和CRS实施法规时需要依据共同的参照标准和法律渊源,但是各国由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水平,导致在具体落地实施FATCA和CRS时国与国之间也可能存在一些法规上的差异。就FATCA和CRS的法律渊源来说,具体包括: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② 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属于美国国内立法,但是根据FATCA政府间协议模式一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和模式二第三条第六款规定,FATCA伙伴国可以允许其本国金融机构适用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中的定义条款,只要该适用不会损害FATCA下信息交换之目的。

FATCA和CRS属于全新的跨国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制度,为了达到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跨国透明,FATCA和CRS法规中出现了一些与此前国际反避税规则或者金融监管规则不同且独特的概念和定义。对于这些概念和定义的准确理解是了解整个FATCA和CRS跨国反避税制度的前提。本章主要是从前述FATCA和CRS统一法律渊源的角度探讨FATCA和CRS下相关概念和定义的理解,同时结合一些著名离岸金融中心(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泽西岛、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的FATCA和CRS本地法规,以及中国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一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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