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身份如何判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身份如何判定

不论信托协议如何规定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在FATCA和CRS下,判定其是否属于投资机构,尤其是“被管理的投资机构”类别时,都应当以“被管理的金融机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为基础,具体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的讨论。从信托的角度来看,FATCA和CRS下对于其是否构成投资机构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FATCA下的身份判定

如本书第三章第一节所讨论,由于FATCA政府间协议、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以及经合组织CRS都对投资机构做了定义,在不少离岸金融中心(如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和百慕大等),当地的FATCA实施法规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其需要选择适用三类定义中任何一类。就被管理的投资机构来说,其定义中的判定条件主要围绕“被管理测试”和“收入测试”两项内容而展开。

1.适用FATCA政府间协议的定义:“被管理测试”

如果适用FATCA政府间协议中有关被管理的投资机构的定义,那么只要信托满足了被其他金融机构专业管理的条件(“被管理测试”满足),即可被认定为被管理的投资机构。在实践中,信托满足“被管理测试”的常见情形包括:

(1)该信托的受托人属于金融机构;

(2)信托受托人委任具有任意授权的基金管理人来管理该信托的资产。

例5-2-1

董总是美籍华人,其在开曼群岛设立XYZ信托,信托的委托人为董总本人,信托的受托人为英国的信托律师张先生(英国税收居民)且由张先生对该信托进行管理,信托的受益人为董总的儿子和女儿(均为中国香港地区税收居民)。该信托下持有的资产全部都属于金融资产,且该信托的全部收入都来源于相关金融资产交易所得。该信托并没有委任其他第三方管理人来管理信托资产。

那么,在FATCA政府间协议下判定该信托是否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首先应当看其是否满足了“被管理测试”。由于该信托的受托人为个人,并非金融机构,而且也没有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来管理该信托资产,那么“被管理测试”无法满足,该信托不属于投资机构。

例5-2-2

接上例5-2-1,其他信息都不变,只是该信托的受托人修改为泽西岛的一家持牌信托公司(金融机构)。那么此时“被管理测试”即被满足,在FATCA政府间协议下,该信托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

2.适用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和CRS的定义:“被管理测试”和“收入测试”

如果适用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或者经合组织CRS下被管理的投资机构的定义,信托不仅要满足“被管理测试”,还需要满足“收入测试”,即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https://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或者经合组织CRS文件下投资机构概念时,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地的FAT-CA本地法规对于“收入测试”的适用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在判定该机构的主要收入是否来源金融资产时,应当考虑该收入的最终来源。例如,一个房地产信托可能会通过一家公司来间接持有不动产,而信托的收入来源是从该公司获得的股息分红。尽管此时房地产的收入是从公司以股息分红的形式获得,但是由于该收入的最终来源是不动产(非金融资产),因此“收入测试”无法满足,该房地产信托不属于投资机构。

(二)CRS下的身份判定

在CRS下,判定信托是否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需要同时满足“被管理测试”和“收入测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收入测试”时,对于收入的来源是否应当依据收入的最终来源来确定,CRS下的处理方式与离岸金融中心在FATCA下的处理方式不同。

如前所述,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的FATCA实施法规要求信托在判定其是否满足“收入测试”时需要依据其最终来源判定该收入是否是来源于金融资产,但在CRS下,“收入测试”的判定只能依据信托的直接收入来源,而非最终的收入来源。如果信托通过一家公司间接持有不动产,那么信托的收入来源只能被认定为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权益收入或者分红(股权属于金融资产),而不考虑其最终的收入来源(非金融资产,即不动产)。[3]

例5-2-3

王总(中国税收居民)在泽西岛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该信托通过一家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间接持有伦敦一套价值150万英镑的房产。该信托的委托人是王总,信托固定受益人为王总的两个儿子(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受托人是泽西岛的一家持牌信托公司(金融机构)。

图示

图5-2-1

下面来分析该信托在CRS下是否满足了“被管理测试”和“收入测试”:

(1)“被管理测试”

由于该信托的受托人是一家金融机构,那么通常该信托即被认为满足了“被管理测试”的要求,即受到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

(2)“收入测试”

在CRS下判定该信托收入时,并不需要考虑其最终来源,因此本例中,信托持有的资产即为该离岸公司的股权,而股权属于一类金融资产,那么也就说明该信托的所有收入都是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因此该信托满足了“收入测试”的要求。

综上,在CRS下,王总设立的该信托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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