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基金直接持有房地产的情形

如果基金直接持有房地产,那么其无法满足投资机构中的“收入测试”,因为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并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但是由于FATCA和CRS下判定投资机构的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基金合规身份的具体定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FATCA下的合规身份

1.适用FATCA政府间协议的投资机构定义

在FATCA下,如果FATCA实施国的法律允许(如泽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恩岛和根西岛等),房地产基金可以选择适用FATCA政府间协议对于投资机构的定义或者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或CRS下对于投资机构的定义。由于房地产基金通常都会受到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管理,因此能够满足“被管理测试”,所以如果基金选择适用FATCA政府间协议的投资机构定义,那么该基金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其需要完成FATCA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同时还应当在美国国税局注册,获得GIIN。

2.适用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或者CRS下投资机构定义[21]

如果该基金选择适用美国财政部FATCA实施条例或者CRS下的投资机构定义,或者其所在国家不允许金融机构选择适用FATCA政府间协议中投资机构的定义,而是统一要求适用CRS下的投资机构定义,那么单层架构中的房地产基金即使能够满足“被管理测试”,由于其持有的是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即非金融资产,所以无法满足“收入测试”,因此不属于投资机构,而应当属于消极或者积极非金融机构。

鉴于单层架构中的房地产基金主要收入都是来源于其所持有的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例如不动产租金或者转让收入等,因此其应当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人通过设立房地产基金来进行房地产的具体经营业务,也就是说该基金的主要收入(包括租金收入)是其雇员的积极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那么该房地产基金也有可能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

例7-4-1

A房地产基金属于公司制基金,其直接持有三栋学生公寓楼,主要从事该公寓楼的租赁业务,相关租赁收入为该A房地产基金雇员的积极经营行为所产生,那么A房地产基金在FATCA下通常应当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除非该基金受到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管理,且适用FATCA下政府间协议有关投资机构的定义,那么其也可以被分类成投资机构。(https://www.daowen.com)

(二)CRS下的合规身份

与上述适用“CRS下投资机构定义”的处理规则类似,由于单层架构中的房地产基金直接持有不动产,无法满足“收入测试”,因此不应当属于投资机构,而应当为消极或者积极非金融机构。此类房地产基金没有CRS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

例7-4-2

XYZ基金是设立在开曼群岛的合伙制基金。XYZ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是设立在开曼群岛的A公司,其基金管理人为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AM资产管理集团设立在开曼群岛的子公司。A基金持有的是位于伦敦市中心的两个购物中心不动产产权。

图示

图7-4-1

那么在该架构中,基金的合规身份应当为: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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