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任意受益人申报的漏洞
(一)任意受益人作为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独特判定规则
在FATCA和CRS下,信托的受益人被分成固定受益人和任意受益人两类。其中,固定受益人通常是指信托受托人依照信托协议的规定确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产收益,所以在FATCA和CRS下,根据信托的合规身份不同(即投资投资机构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固定受益人应当直接被当成是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来处理,也就是说需要识别和申报。
但是,在一个任意信托中,信托受托人具有信托财产收益分配的自由决定权,可以基于信托协议所约定的目的对信托资产收益进行任意分配。任意受益人通常只有在收到信托资产收益的当期才被当作是信托的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7],如果没有收到收益,则不被当成信托的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自然也就不涉及其信息被识别和申报的问题。理论上如果一个任意受益人一直都不从信托获得收益,那么一直就不会被当成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就不会受到FATCA和CRS下账户信息申报和交换的影响。
(二)对信托受益人的变相信托收益分配
任意受益人的上述处理规则导致了FATCA和CRS下的一个信息申报漏洞,即如果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收益不分配给任意受益人,而是以无息、无期限和无抵押贷款的形式支付给任意受益人,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信托任意受益人实际已经从信托资产受益,例如将获得的“贷款”进行投资或者消费等,但是由于“贷款”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信托资产收益分配在FATCA和CRS下的法规中并不明确,获得“贷款”的任意受益人通常不被作为该信托的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来处理,因此不需要将其进行识别和申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任意受益人从信托获得贷款与任意受益人向信托提供贷款有区别,前者任意受益人属于信托的债务人,而后者属于信托的债权人,而信托的债权人应当属于信托的账户持有人。
当然,除了贷款以外,还有免费让任意受益人居住信托所持有的房产,使用信托所持有的汽车、私人飞机等,在这些情况下,尽管任意受益人实际从信托资产享受到了经济利益,但是FATCA和CRS法规对于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信息收益分配而需要被申报并未明确,因此有可能不会被当成信托的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待,从而规避FATCA和CRS。
例9-1-4(https://www.daowen.com)
李总(中国税收居民)在开曼群岛设立了ABC任意信托,由当地的一家持牌金融机构X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全部为金融资产)。信托协议约定李总是委托人,X是受托人,李总的丈夫陈总(加拿大税收居民)以及儿子杰克(美国税收居民)为信托的任意受益人。在FATCA和CRS下,ABC信托应当被分类成被管理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

图9-1-2
以下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分别说明任意受益人在FATCA和CRS下的处理:
1.信托受托人2×19年10月1日向杰克分配信托资产收益500万美元。此情况属于信托受托人X向任意受益人杰克分配信托资产收益。杰克在收到信托资产收益当年,即2×19年应当被当成是ABC信托的账户持有人,那么有关杰克的身份识别信息、账户识别信息和账户财务信息会被交换给开曼群岛政府而后交换给美国政府。
2.信托受托人2×19年10月1日以“无期限、无息、无抵押”贷款的形式向杰克提供“贷款”500万美元。由于杰克从信托获得的500万美元是以“贷款”的名义获得,此时杰克应当被当成是ABC信托的债务人。这种对于信托的债务关系并不能让杰克构成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因此,即使杰克从信托获得再多的“贷款”,信托受托人也不需要在FATCA和CRS下将杰克当成是账户持有人,因而不需要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给任意收益人提供贷款这种变相的收益分配方式,即可做到信托的任意受益人不被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12合组织发布的《CRS问与答》第八节第C(11)个问题的解释,如果任意受益人从信托取得贷款属于无息;低于市场利率或者不符合独立交易的条件,那么该贷款应当被认定为是任意受益人从信托取得的间接收益而存在被申报的可能。此外,信托为任意受益人支付学费或者偿还贷款等都应当被认定为是间接向任意受益人支付收益。但是,该解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申报规范要求,例如如何确定需申报账户的余额等。此外该解释在CRS实施国家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尽管有的英语国家允许本国的金融机构直接适用经合组织《CRS问与答》,但是在非英语国家,金融机构如何适用该经合组织的解释,仍有待进一步规定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