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导师制:扎实推进全员育人的一种可能安排

三、德育导师制:扎实推进全员育人的一种可能安排

当前,班主任仍然被视为学校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然而,当班主任制度有失公正、人道和实用,担任班主任与被迫、无奈、功利、挫败乃至怨恨相伴时,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一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并力求探求这一学校内部分工制度的优化。2014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推行德育导师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普通高中要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教师队伍。这两个文件为导师制闪亮登场提供了适宜的政策支撑。结合欧美国家近百年来推行德育导师制的经验,笔者认为,德育导师制在公正、人道、实用三个方面具有优势,“人人担任导师”能够克服班主任制的不足,提升德育实效。

我国尚没有出现关于德育导师制的权威界定。在美国中学,德育导师制是一种较普遍的制度安排,即在不设班主任的情况下,每位中学教师担任一组学生的导师,导师与学生每周定期见面交流,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社会性和生涯指导、个别辅导等,促进学生成长[78]

笔者在美国访学期间,系统研究了纽约公立初中和高中的导师制实施情况。在学校里,每个教学班人数为30人,每班学生被随机平均分成两个辅导小组,该校每位教师除了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外,还要担任一组学生的导师。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将一直在同一小组接受同一位导师的指导,即使在某些学年该导师并不承担这批学生的教学任务。师生每周有固定时间见面,导师会就班级管理和学生发展进行主题辅导,主要涉及学习方法指导、人际关系调适、大学申请准备、团队建设、节日和生日庆祝等。辅导活动形式多样,学校会就各周活动的主题提出参考建议,但最终决定权属于导师和学生们[79]。这些工作内容与《指导意见》提出的学生发展指导任务基本重合。

基于笔者的观察以及与美国教师、教育研究者的交流,笔者认为,相对班主任工作制度,德育导师制具有如下优势。(https://www.daowen.com)

其一,德育导师制有助于公平分配育人责任。在不设班主任的背景下,全校所有教师的德育工作量大致相同。每位教师除了完成本学科的教学任务外,都要担任一组学生的导师,所有教师的工作量大致公平。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育人责任的公平分配具有重大意义,古人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公平可以减少教师内部的攀比、分化与内耗。

其二,德育导师制可以达到“基于义务的自愿”,杜绝了中学教师推诿德育责任的可能性。在推行德育导师制的地区,每位教师都要担任一组学生的成长导师,师范生都知晓这一规定,并在教师教育阶段得到培训,愿意承担相应职责。所以,教师普遍没有怨言。

其三,德育导师制有助于落实全员育人,提升德育效果。就德育和学生管理的实际效果来看,德育导师制一方面可以确保每名学生在学校里至少被一位成人所了解,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时寻求帮助的导师,而且给学生提供了一个稳定的互动群体,可以帮助学生获得积极的同伴支持,加强学生对中学的认同,有助于减少学生旷课、辍学及各类违纪行为。另一方面,因为每位教师都要担任一组学生的导师,清楚学校当前的德育安排,这样不仅能够促使教师对自己的小组进行指导,而且能够促使教师在课堂上对自己所教的所有学生进行相应的德育渗透,实现全员育人的无痕嵌入。鉴于以上优点,在中学推行导师制,得到了美国中学联合会和中学校长联合会的一致推荐,导师制被美国中学联合会界定为真正意义的中学以及发展性适应中学的必备要素之一[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