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德性及其评价标准
制度是调整一定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或规定行为者行动的强制性规则体系[65],与伦理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制度内含着德性,“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到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制度不过是一定伦理观念的实体化和具体化,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伦理精神”[66],制度德性即制度的道德合理性,指制度是否合道德性,以及合道德性的程度,是对制度作道德评判[67]。
制度演变是教育改革的必要组成部分。从制度演变的视角来看,教育改革意味着依据社会发展需要,确立新的体制、原则、规则、准则来指导和约束教育领域相关主体的行为,调整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各种教育改革主张的落地,必须通过宏观和微观层面教育制度的与时俱进、推陈出新、破旧立新来实现。制度德性提供了审视、变革教育制度的新视角,因为“一种制度体系只有在做出伦理辩护、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充分论证之后, 才能使之得到全体, 至少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支持”[68]。于是,在学校教育转型性变革中加强教育制度的德性审视,成为研究者的重要使命。
随之而出现的理论难题是:怎样的制度是好制度?如何评判制度德性?在这一方面,研究者发表了见仁见智的观点,但迄今还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有论者指出,制度德性的判断标准是有社会历史性的,要与不同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没有古今皆宜的标准[69]。立足当代中国社会,有研究者提出平等、公正、人道、发展[70],社会发展最大化[71],以及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72]等原则。
综合已有研究,笔者拟将公正、人道、实用作为当代制度德性的评价标准。(https://www.daowen.com)
其一,公正意味着制度应该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这是民主社会制度德性的根本特征。在民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制度安排应该首先符合以平等、正义为标志的公正原则,才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在此意义上,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73]
其二,人道意味着制度要体现对人的尊重、关心和保护。在民主社会,制度的首要属性不是约束性,而是主体性,应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民主社会赋予公民理性选择和行动的自由和自主权,在职业领域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在合法的范围内拥有选择权,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尊重人的独立、自由和尊严,不应强迫和压制。
其三,实用意味着制度应该具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有助于完成该制度据以制定并实施的使命。有研究者认为道德合理性应是制度的不同于实用性和效力要求之外的另一种理性要求[74],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因为作为一种具有辐射性、统率性的社会安排,每一制度的产生都有其内在动因,应该有助于其所内含的社会实用目标的达成。正是在此意义上,很多研究者将有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评价制度德性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