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综合性话语能力及实践
国际法话语权的话语能力体现在很多方面,包括在设置议题的能力、创新国际法理论与观念的能力、制定国际规则的能力,以及组织协调国际组织改革和推动国际法治进程的能力等。正如约瑟夫·奈的“软权力”理论所言,[40]如果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主导和建立国际制度,那么它就可以左右世界政治的议事日程,从而影响他人对本国国家利益的认识及偏好,此种影响力即为一种“制度实力”(institutional power),[41]亦体现为一种话语能力。例如,“二战”后,美国主导建立联合国、WTO和IMF三大制度体系,正是因为美国拥有强大的话语能力和话语资源,使其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并享有强势的国际法初始话语权,且具有可持续的影响力。
此外,历史表明大国的国际法话语权与其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度和贡献度(话语实践)成正相关,远离国际事务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国际法话语权。1935年到1937年,美国在外交上回归孤立主义,国会先后通过了严苛的《中立法》以避开欧洲战事,这制约了美国对外事务的参与度。直到美国正式参战,凭借其强大的实力和主动作为,并通过主导国际会议将美国意志写入国际条约和协定,成了国际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和阐释者,以及国际秩序的构建者,以此塑造其强势的国际法初始话语权。同时,美国提出的具有正义性、进步性和高度共识性的“独立”“自由”“平等”等话语内容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42]不过,当前美国先后选择退出TPP和《巴黎协定》,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万国邮政联盟等国际组织,势必会降低其在相关领域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也就意味着这将有可能削弱美国在相关领域的国际法话语权。(https://www.daowen.com)
反观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其参加的国际组织几乎为零;到80年代初,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接近其总数的80%,[43]从对外开放到积极参与融入国际体系,中国经历了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当前,中国不仅积极参与和极力维护诸如WTO等多边机制,还积极倡导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和亚投行等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这是提升其国际法话语权的有效路径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话语能力与国际法话语权有时也并非同步增长。话语能力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可影响话语实践的作用大小,但其并不能转化为影响力本身。话语能力并非自觉和自发地转化为国际法话语权,还受到原始权力分配机制和拥有“初始话语权”者的反制,平衡国际法话语权是一个相互博弈和渐进升华的过程。因此,在提升国际法话语能力的同时,还需考察国际法话语权形成的具体路径以维护国家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