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强行法概念界定及特征厘清

二、国际强行法概念界定及特征厘清

中外国际法学者对于国际强行法的概念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且纷杂的概念难以精准阐释国际强行法的特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对国际强行法内涵的界定具有较高的接受度。该条虽然第一次正式肯定了强行法规范在国际法中的存在,但是其定义存在模糊之处,很难据此确定哪些具体规范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7]国际法委员会在一读通过的《关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的结论草案》(以下简称《结论草案》)中沿用并发展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的规定。从国际法委员会对国际强行法下的定义中可总结出其具有的普遍适用性、规范等级优先性、反映并保护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等主要特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