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强行法定义的最新进展
2026年03月21日
(二)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强行法定义的最新进展
国际法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将国际强行法专题列入委员会长期工作方案,对国际强行法的概念、一般性质、违反后果等进行持续研究和报告。[14]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结论草案》的案文,国际强行法指“被国家组成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承认不容克减的规范,此类规范只能由嗣后具有相同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范加以变更”。(https://www.daowen.com)
国际法委员会的概念实际上沿用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的规定,并通过案文和评注进一步完善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际强行法的概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实际上,该条第一句话是从条约法的角度说明条约与国际强行法冲突的后果,并非定义性的;第二句话才是对国际强行法概念的界定。[15]该定义也在国家实践、国际法院判决和咨询意见以及学术著作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16]然而,“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的表述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国际强行法定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国际法委员会在《结论草案》中将该适用范围加以拓展,使其不仅限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