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对外制裁与阻断立法

“长臂管辖”、对外制裁与阻断立法

廖 凡 崔心童[1]

内容摘要:“长臂管辖”原系美国法上的专有概念,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对人管辖权,在我国语境中泛化为域外管辖或者国内法域外适用的代名词。美国的“长臂管辖”与其对外经济制裁密切关联,其霸权性在所谓次级制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长臂管辖”本身并不当然地违反国际法,也并非美国的独特实践,但美国在国内市场、关键技术、金融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使其得以恣意伸展“长臂”,导致“长臂管辖”的实际运用存在严重的单向性和任意性。《阻断法》是欧盟对抗美国“长臂管辖”的重要工具,其基本定位是否认和抵消美国法的域外适用效果,本质上是让欧盟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实体在美国法与欧盟法之间“选边”,客观上易于导致相关实体陷入两难境地。我国现行反外国制裁法律制度中有类似规定,也面临类似难题。应当审慎适用此类法律法规,避免造成“选边”的过大压力和过高成本。

关键词:“长臂管辖”;域外管辖;域外适用;次级制裁;阻断法

目 录

一、域外管辖与“长臂管辖”

二、美国对外经济制裁与“长臂管辖”(https://www.daowen.com)

三、针对次级制裁和“长臂管辖”的欧盟《阻断法》

(一)《阻断法》的背景与沿革

(二)《阻断法》的内容与适用

四、《阻断法》适用的两难:以“梅利银行案”为例

五、比较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