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运用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三)统筹运用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

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于不同的调节层次,但二者并非对立,而是共同构成了调节国际市场的法律秩序。正确认识并处理二者的关系,统筹运用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才能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节能力,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保障作用,使市场化调节与社会化调节在国际化调节的协调下动态交互,构建起运作有序的国际市场,推动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

一方面,要发挥国际经济法对国内经济法的调节作用,对国内经济法进行必要的约束。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分别是国际化调节与社会化调节得以运行的法律保障,国际经济法对国内经济法的调节作用在法律秩序上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对现有国内经济法规则的约束,二是国际经济法新规则的内化。这要求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不仅要将自己置身于国际经济法框架内、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还要提高自身法治建设水平,在国内法上对国际经济条约、协定实现立法和实践层面的转化与落实,破除市场准入前后的诸多壁垒、避免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国家障碍,用先进法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消解国家保护主义倾向。(https://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要发挥国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法的补充作用,弥补国际经济法的不足。国际化调节是市场由内至外发展的产物,这一传导过程注定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也具有滞后性与阶段性,因此在制度的空白期,通过现有国内法进行管制,能够尽量避免因缺乏规范而导致的调节失灵。同时,作为社会化调节的主导者与国际化调节的参与者,国家力量的作为使两个调节层次得以联动,持有不同利益见解的国家通过参与多边、双边合作与国际经贸规则谈判等调节平台表达本国主张,既有助于维护多边主义,也有助于扩大国际经济法的调节范围、丰富其调节手段。另外,相对于已经得到广泛适用的条约、协定等方式,可以考虑灵活运用各类软法,即与他国之间缔结的各类不具强制约束力的非条约性国际文件,如备忘录、联合声明、宣言等,将其作为替代性机制加以选择,以作为对全球“碎片化”经济格局的临时应对。

经过交叠与转化,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不断冲突中谋求同化与融合,[69]然而,国内经济法存在其自身的适用边界,终究无法代替国际经济法而作用于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中。纵然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在规范上仍有疏漏、国际化调节依然存在内部缺陷,如许多新兴议题在规则体系与内容上存在空缺、现行规范的法律强制力与拘束力仍有不足等,但全球化发展的逻辑与内在动力决定了市场全球化不会逆转,[70]由其伴生的国际化调节与国际经济法也将跟随市场全球化的演变规律,循序渐进、臻于至善。统筹运用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协调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三层次调节结构、建立自由而不失序的国际市场之所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