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意蕴: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到地球生命共同体

(一)理念意蕴: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到地球生命共同体

当代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层出不穷,传统专注于物质利益的计算范式已经不能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在超越计算范式下,国家开始将利益需求置于一个更为综合、复杂的尺度中,试图挖掘心理影响、精神状态上的软实力,与传统的硬实力相结合,共同构成国家协调发展的巧实力。[78]软实力除了产生影响力之外,还具有塑造他人意愿的能力,最终产生同化力的效果。[79]2022年,英国品牌价值咨询公司Brand Finance公布了《2022年全球软实力指数排名》,在参与评估的120个国家中,中国位居全球第四,亚洲第一。在这份报告中法治与环境保护行动均为衡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80]价值理念作为软实力是立法革新、制度构建的基石,中国国际法治观要考虑输出的内容以及如何输出,充分把握涉外环境法治的机遇平台。国际环境文件因其谈判、缔结主体的不同,背后所代表的利益也有所不同。在多边环境协定缔结过程中个性多于共性,中国可以基于自身在国际环境治理中的发展水平与角色转换,为国际环境法治提供具有普适性的发展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代表中国原创性的贡献,还在全球环境治理的驱动下,向具有发展性的“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迈进。

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中国国际法理论对于社会基础的新认识,是对以往“国际社会”“国际共同体”理念的补充与发展。[81]自20世纪以来,人的重要性在国际法中不断得到凸显,国际法呈现出人本化的发展趋势。[82]这种对人的关注,体现在对人类整体的关注上,这在气候变化、生态环境问题上尤为明显。无论是国际法律共同体说还是利益共同体说,都未能阐明国际社会发展的目的和终极问题是什么。[83]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当代国际法发展的三元结构相契合。三元结构由共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f co-existence)、合作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f co-operation)与人权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构成。[8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尊重传统国家本位、强调国际合作的基础上,以人的存在与发展为终极关怀。自2011年我国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提出“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后,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度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2013年,习近平又将这一理念纳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出席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并发表讲话,明确提出“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85]自2017年起,人类命运共同体更是被多次写入联合国决议中。[86](https://www.daowen.com)

在生态环境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说是对于传统国际环境法理念“人类共同遗产”“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升华。在理解各国发展差异的基础上,推行平等、尊重为原则,彼此通过对话、交流达到相互理解的涉外环境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国际法的应然图景——“共进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of co-progressiveness)强调的精神内核与共同繁荣的远景目标不谋而合。在具体涉外环境实践中,尤其是面对“一带一路”的环境规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意义显得尤为突出。从认知角度看,尽管国家利益仍存在分歧、个体间还留存差异,但不同宗教、伦理、习俗等地方性特质将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形成,逐渐催生出共识,达成区域性发展的一致性认知。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构建涉外环境法律体系的价值导向,是跨国公司对外投资需要始终奉行的理念指引。

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随着时代需求不断进阶,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首次提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中国方案。这预示了尽管人本主义是国际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但是,绿色国际法治仅停留在人本主义层面是不够的,传统环境伦理观下的人本主义仍然需要完成向现代环境伦理观下的生态中心主义过渡。下一阶段,中国将围绕“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联性展开深入研究,深化论述全人类共同价值基础,并基于现有框架进行后续完善。[87]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领导人峰会上发表的主旨讲话中明确提出“共同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88]习近平总书记原创性地提出了“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与“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从国际视野层面进行了整合与提升,为认识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健康安全、构建全球生态治理体系提供了指导原则。“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从“在地性”参与者和贡献者,到生态文明建设“全球化”引领者的推进,赋予“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以更广阔的时空维度,并兼具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归纳和国际视野的法律制度。[89]因此,在地球生命体理念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应当切实把握涉外法治互动的渐进性局面,充分将“取”与“予”相结合,既要吸收并借鉴国际法治的优秀成果,又要积极贡献于国际法治进程,即将本土化法治成果向国际社会传播,形成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同。[90]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向国际社会传播“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低碳协调可持续的绿色发展观”。[91]致力于将人类命运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以政策声明、双边多边协定、国际条约的方式嵌入国际环境立法中,对全球环境法治的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