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平台: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助力

(二)特色平台: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助力

涉外法治话语体系的建构是一个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并与涉外实践发展紧密结合的创新过程。绿色“一带一路”为涉外环境法治提供了直接的资源平台,是中国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的绿色国际公共产品。随着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涉外法治话语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枢纽作用,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进行有机结合;涉外环境法治亦是一种进路,将竞争与合作的国际关系进行了动态转化。[92]在统筹国内环境法治与涉外环境法治中,尽管伴随着斗争范式与合作范式,但仍以合作范式为主线。[93]并且,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体现了中国在国际法治中的定位逐渐从应对性思维向推进性思维转变。[94]

1.以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为目标

公共产品属于经济学概念,具体指向同时满足“非竞争性”(non-rivalry)与“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两个特点的有形或无形产品。非竞争性指的是一个人对产品的使用不会减损其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非排他性表示对于某项产品,所有人可以无差别地使用,不论其对产品的贡献。[95]国际公共产品是由政府为所有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物品或者服务,如国防、安全、法律体系等与共同利益相关的公共产品。[96]国际公共产品主要分为以下三类:集合努力型,需要所有共同体共同努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单一最大努力型,依靠单个或少数国家的努力提供的产品;最薄弱环节型,即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取决于某个国家的合作与否。[97]国际公共产品在国际环境法体系中是有迹可循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采取集体行动并开发国际公共产品来缓解环境危机,实现自然与人类可持续发展成为时代主流。国际环境法中关于人类共同关注事项的规定,如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问题与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具有内在关联,需要国家之间通力合作来解决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

新时期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公共产品囊括了以上三种类型,即“单一最大努力型”“集合努力型”“最薄弱环节型”。首先,就单一最大努力型产品而言,“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提供的“单一最大努力型”的国际公共产品。在绿色“一带一路”实践中,中国作为首倡者,注重绿色融资、绿色基建等工作,以实际行动向世界证明中国践行可持续发展的决心。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国通过“单独努力”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无须其他国家的合作以及机制上的协调互信。[98]因此,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生态环境问题需要朝着集合努力型公共产品方向迈进。中国与沿线国家展开一系列绿色合作,2021年4月,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中国将同各方继续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努力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目标”。同时将建设更紧密的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加强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等多边合作平台,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99]因此,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是中国“单一最大努力型产品”,更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形成“集合努力型产品”。

当然,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仍有“最薄弱环节型”的一面,在倡议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沿线国家的内部政治矛盾与外部竞争干扰。一方面,关于沿线国家内部政治矛盾,以我国企业在缅甸投资建设为例。2011年,时任缅甸总统吴登盛宣布,由于中国投资的近70亿美元的密松水电站项目将会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与居民生活,因此,缅甸政府单方面宣布搁置,且至今未能恢复启动。[100]尽管该项目叫停的根本原因是国内政治斗争、西方势力介入,但以“生态环境问题”为由,对中国海外投资建设造成了极大损失,却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由此看来,仍有国家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在环境问题上对我国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采取遏制、打压、围堵的手段。另一方面,所谓的外部竞争干扰在近年来尤其多。西方国家为了抗衡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力,2021年6月,在七国集团峰会上,与会国决定推出应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替代方案“清洁绿色倡议”(Clean Green Initiative)。[101]通过价值观来驱动环境高标准,重视气候变化、卫生安全等公共领域,通过气候变化合作巩固其规则主导权。[102]欧盟也提出了与“一带一路”倡议相竞争的“全球门户倡议”(Global Gateway)方案。[103]可以说,西方国家正在将大国竞争嫁接到绿色地缘竞争中,挤压中国发展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的空间。[104]因此,中国在以绿色“一带一路”为平台构建涉外环境法治话语体系的过程中,势必牵动大国之间新一轮的规则话语权之争,这也是构建涉外环境法治内在斗争范式的表现。(https://www.daowen.com)

2.以推进国际合作范式为主线

生态环境问题活跃在跨区域、全球领域,国家之间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利益,而不是所谓的零和博弈。[105]中国在统筹推进国内环境法治与涉外环境法治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实践逻辑,以合作范式贯穿始终。在频繁交流的情况下,各国通过缔结书面协定以确定获取共同收益的机会,并将每一个国家为实现收益所需要采取的行动预期进行汇集,[106]这属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内在驱动逻辑。这种合作范式不但有利于中国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纷争。在以合作范式推进涉外环境法治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作为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是积极发展生态环境合作伙伴关系的“试验场”。中国在构建涉外环境法治话语体系的过程中,不但发表了一系列表达立场的文件,国际会议的讲话,双边、多边合作声明,更以可行性倡议、可持续性项目作为行动导向。

中国围绕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体系来表达涉外环境法治的实践方向。绿色“一带一路”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理念、原则和目标方面高度契合、相辅相成。201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正式通过了《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涵盖17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指导2015—2030年的全球发展。这些目标旨在提出一套以平衡环境保护、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三大支柱)之间关系为目的的可行性方案。[107]具体而言,在“一带一路”建设投资中,可再生能源投资占比不断提高。到2020年上半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投资首次超过化石能源投资。[108]2021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整体部署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有机结合,提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综合性目标体系。[109]在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建设、绿色基础设施、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积极开展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的双边和区域合作,在深入推动绿色“一带一路”的同时,也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可持续发展增添了新的动能。中国政府认真落实气候变化领域南南合作政策承诺,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110]依托“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中国帮助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国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誉为“南南合作典范”。[111]2022年2月,中俄发布《中俄关于新时代国际关系和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联合声明》,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机制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将发展权利置于协调全球宏观政策的重要位置,双方将积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深化中国同欧亚经济联盟各领域务实合作。总体上看,我国充分利用绿色“一带一路”平台,以经济合作带动环境合作,先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形成区域性的经济与环境合作框架,制定相关区域性环境政策,将气候变化、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等作为重点合作领域,提高亚太地区和欧亚地区互联互通水平。

涉外环境法治除了依托绿色“一带一路”倡议体系内的合作,还将注重弱化涉外环境法治斗争范式的方面。西方国家与中国在环境议题上,仍是以国际合作为主基调。毕竟,西方对华强硬派的主张与西方国内发展客观需求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割裂。西方国家如果以务实主义为主导,深入落实、推进涉外环境合作,将为国际环境规则体系的发展带来正面意义上的反馈。2018年7月,中国与欧盟在原有气候、能源合作声明的基础上,发布《中欧领导人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联合声明》,该《声明》不但旨在加强中欧之间切实履行《巴黎协定》减排目标,更探索了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就推广获取可持续能源、提高能效和推动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进行三方合作的可能性,以协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2020年9月,中国和欧盟领导人宣布成立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重申了高层对话将继续作为加强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双边合作行动的重要平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方同意将继续并扩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立法、节能和提高能效、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金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及氢能等方面的合作。[112]这类合作声明在短期看来,似乎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涉外环境纠纷的压力,是构建完整的涉外环境法治体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概言之,绿色“一带一路”既尊重传统国际环境法治的实证特征,恰当运用国内环境法治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113]并且通过输出系统的涉外环境法治话语体系,旨在形成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