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涉外环境法律运行制度
为了落实涉外环境法治的善治层面,需要全方位构建涉外环境法律运行机制,使实体环境法律标准从形式窠臼中跳脱出来。涉外环境法律运行制度包括协同涉外环境执法、守法、司法之间的运作。
在涉外环境执法方面,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质量。[73]这启示我们在对外投资环境监管上,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专门主体、经济贸易部门作为辅助主体进行通力合作,以确保实践操作能够兼顾专业性与全面性。为了降低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和当地环境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投资合作。
涉外环境守法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外投资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根据东道国的环境法律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22年《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已经开始强调对重点行业的要求,尤其为了履行我国“双碳”目标的减排承诺,该《指南》对于能源、石油化工、矿山开采、交通基础等重点污染、碳排放行业进行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为了践行环境正义原则,不论东道国环境保护标准的高低,企业都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自觉遵守。对于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标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企业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尊重当地实际发展需求,树立我国良好的对外投资建设形象。(https://www.daowen.com)
在涉外环境司法方面,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基础上,提升外国法查明的效率,主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涉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2021年5月,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我国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大会成果《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倡导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达成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共同推动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74]面对涉外环境纠纷,力求构建调解、诉讼、仲裁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在初期应构建仲裁与仲裁裁决互认、执行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后可尝试设立仲裁中心并完善相关规则,完善民事判决互认与执行的司法合作体系;其次,可推动筹建“一带一路”法院并建立相关规则体系,以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长效司法合作和纠纷解决机制;最后,以“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引领范式,推动世界经济和环境程序法的变革。[75]
此外,在规划涉外环境法律运行机制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关注本土智慧机制。这些机制往往并非舶来品,而是包括三同时[76]、生态红线、保护优先、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动司法等机制创设。这些都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环境制度,时常在环境法治建设中被忽视,完全可以在构建涉外环境法律机制中加以尝试。
综上所述,将“制度之治”作为法治的核心要素,找到涉外环境法律制度在国内环境法治与涉外环境法治中发挥治理优势的突破口。真正有效地解决涉外环境法治理论与实践之间“两张皮”的问题,将涉外环境法治理论更好地服务于涉外环境法治实践。在建设涉外环境法治体系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涉外环境法律运行机制,最终实现新时期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