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考试成绩侵犯个人隐私权吗?

27 公开考试成绩侵犯个人隐私权吗?

2018年法考成绩发布后,青岛天一精英人才培训学校通知所有学员查出成绩后,可自愿报给培训学校再上报给烟台市公安局。王同学通过微信上报了成绩,后培训学校公众号发布推送《重磅!天一教育法考烟台考点创造98.3%的通过奇迹!》,其中展示的天一烟台教学点过关名单中包含王同学的成绩,显示内容为“115,王某某,男,90,91,181”,即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及法考客观成绩、主观成绩及总成绩。王同学认为该推送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法考成绩是否属于隐私权中的个人信息范畴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当时法院的观点:由于个人观念的不同,隐私的定义具有一定主观性,但法律意义上隐私范围的界定应当具备客观性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非所有的私人事项均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说到的个人信息。一般而言,自然人的基因信息、证件信息、联络方式、财务情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医疗信息、犯罪记录等可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应当属于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姓名及相关法考考试成绩均不属于私生活中绝对自我空间的范畴,不属于隐私中的个人信息范畴。其次,天一学校发布的“115,王某某,男,90,91,181”的信息内容仅涉及王同学姓名和成绩,并未涉及其他私人信息,虽然相关学员名单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但社会公众并不能凭此条信息与王同学本人建立特定联系,并认定该条信息就是指代王同学本人,故不构成法律概念上的特指,不具备识别性,也就不属于隐私权里所涉及的个人信息。(https://www.daowen.com)

最后,青岛天一精英人才培训学校通过互联网发布《重磅!天一教育法考烟台考点创造98.3%的通过奇迹!》的行为旨在宣传该学校法考通过率,其中包含的“115,王某某,男,90,91,181”的信息内容并未逾越此目的的必要范围,不具有侵犯王同学隐私权的故意或过失,主观上无过错。故天一学校不具备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对王同学隐私权的侵犯。

需要指出的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范围进一步扩张——“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王某某的姓名和成绩已符合可识别性标准,属于个人信息。此外,从王某主动向培训学校报告法考成绩来看,其姓名和成绩并不具有“不可公开性”和私密性,因此王某的姓名和法考成绩并非私密信息,也就不构成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