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税监管场所与海关特殊监管区解析

保税监管场所与海关特殊监管区解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保税区1.含义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封闭式的海关加工特殊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与海关特殊监管区解析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概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以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享有境外进口货物入区保税、出口货物入区退税以及流转税优惠政策;区内企业可以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分国配送、国际商品展示、检测维修等多种业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兼备保税加工与物流、设备免税和通关便捷等政策和功能上的优势。

截至2012年,我国现有保税区12个、出口加工区47个、保税物流园区5个、保税港区14个、综合保税区30个、跨境工业区2个,批准规划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封关验收45%),分布于全国28个省(区、市),80%在东部沿海地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都是须国务院审批,并享受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都采取封闭式围网管理;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都具备保税功能,进境加工、储存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二)保税区

1.含义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区有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等四项基本功能。

3.保税区的设立

保税区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并将请示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收悉请示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同意后复函申请对象。申请主体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要求完成建设后,主管海关、直属海关、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保税区海关基础及监管设施正式验收,颁发合格证书之后,保税区可以正式运作。

(三)出口加工区

1.概述

(1)含义。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封闭式的海关加工特殊区域。出口加工区只能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功能和作用。

①功能。

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定位是“加工制造为主,保税物流为辅”,在此前提下,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各项优惠政策和便捷的通关环境。出口加工区的加工制造功能,是指国家允许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保税加工经营活动。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功能是指在现有保税加工功能基础上,发展第三方物流和引入研发中心,允许区内物流公司在服务于区内企业的同时,拓展区外物流配送业务,促进出口加工区加工制造和现代物流协调发展。

②作用。

一是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二是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三是扩大产业聚集效应;四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3)管理原则。

①封闭式。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加工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

②区域化。

出口加工区划定区域内,国家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赋予特殊的管理政策,给予宽松的经营环境,在管理模式上强化对区域的整体管理,简化对区域内单个企业的管理,实现了从以企业为单元向以区域为单元的管理转变。体现在海关监管上是以“管住卡口,放开中间”的区域化管理思路为指导,强化出口加工区卡口的实际监管,弱化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备案、核销管理,简化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以及出口加工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间的物流分拨手续等。

③便捷化。

出口加工区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海关货物监管实现进出口通关“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手续更为便捷;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取消纸质登记手册,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免于设立保证金台账,审批手续方便快捷;区内企业实行统一外汇账户管理,免除区内企业的收付汇核销制度;区外企业销往区内货物可以直接退税。

2.监管要点

(1)国家管制。

①贸易管制。

其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

其二,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其三,进口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不实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无需领取进口许可证;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进口企业应事先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审核批准的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海关根据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其四,出口加工区可以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开展机电产品维修业务前,除须按照《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加工区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外,还须向管委会提供维修产品属原产于中国、企业属生产该产品的生产厂商或由该生产厂商授权或委托开展维修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五,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深加工结转的货物除外)。

外汇管制政策。

其一,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其二,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须办理进口收汇核销手续。

其三,区外机构向区内出口货物时,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收到外汇货款后由外汇指定银行向区外机构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由区外机构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其四,区外机构向区内机构支付进口货款,应当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2)税收征管。

关税征免政策。

其一,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生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其二,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其三,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其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其五,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其六,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其七,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

②国内税收政策

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其一,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税,不予退还。

其二,不予退税情形。

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从境内区外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除以上重点介绍的出口加工区外,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也具有保税加工功能。

(四)保税物流园区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它包括海港型和空港型两类。

2.区位特点、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1)区位特点。

与港相邻、相连或相融。目前,区港联动政策试点的8个保税物流园区在全国空间分布上比较平均,其中珠三角地区有深圳盐田港,长三角地区则有上海外高桥、宁波张家港,环渤海地区有大连、青岛天津。这样布局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沿海港口的发展问题、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出现逐渐“北上”的趋势,特别是考虑到未来我国航运中心的布局。

(2)功能定位。

保税物流园区功能定位包括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全球采购和国际分销、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商品展示盒检测维修等,其目的在于营建多功能、一体化、辐射国内外的综合物流服务平台,从而有力地促进港航、仓储和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www.daowen.com)

(3)发展目标。

通过区港联动,整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功能优势和港口的区位优势,优化海关监管模式,打破港区与保税区长期以来的分离机制,达到以下3个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目标。

其一,聚集国际物流企业构筑高起点的现代物流产业,积极吸引国际知名航运公司和国际物流企业入驻保税物流园区,聚集一批面向全球的采购、中转、分拨、配送等物流企业,引进先进的现代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理念,在较高起点上形成物流产业的规模和质量。

其二,充分利用保税物流园区在通关、退税、中转、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拓展港口的配套服务功能,适应航运、港口和现代物流一体化发展的趋势,着力吸引国际中转、转口贸易和临港增值服务等高附加值业务向我国转移,提升港口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主要港口由“大港”向“强港”,由“基础设施型港口”向“国际资源配置型港口”转型。

其三,赋予保税物流园区齐全的物流功能,实现保税区国际贸易、出口加工、采购、仓储、配送、分拨等方面功能与港区口岸功能的优化组合,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港航服务和现代物流综合服务体系,满足跨国公司普遍采用零库存、电子订单、即时生产,供应商管理库存、无缝隙对接等现代新型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和营销方式的需要,为跨国公司全球原料采购和产品配送提供高效配套的物流服务。

(4)保税物流园区的设立。

保税物流园区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并将请示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收悉请示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同意后复函申请对象。申请对象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要求完成建设后,主管海关、直属海关、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园区海关基础及监管设施正式验收,颁发合格证书之后,园区可以正式运作。

(五)保税港区

1.含义

保税港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港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3.管理

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保税管理:进境入区加工、物流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一二线管理:(1)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报关,按实际状态征税;(2)国内货物进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3)港区内企业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六)综合保税区

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要求,国务院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设立了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在政策上,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的税收、外汇政策按照保税港区的规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实施监管;在形态上,综合保税区整合了原有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功能上,综合保税区具有与保税港区相同的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以及口岸功能。

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既是“区域整合”的产物,也是建立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大型物流枢纽的一次积极尝试,对在制造业发达和对保税物流需求旺盛的内陆地区发展保税业务有非常积极的示范和实践意义。

二、保税监管场所

保税监管场所除特殊监管区外,还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区域。

(一)保税仓库

1.保税仓库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2.保税仓库分类

保税仓库按照适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1)公用型: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管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自用型: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

3.保税仓库的功能

保税仓库具有保税仓储功能、商品展示功能、转口贸易功能、缓税功能、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功能、物流配送功能等。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有:(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4.保税仓库的设立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备齐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保税仓库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保税仓库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直属海关可视情形自行或委托主管海关对保税仓库进行实地勘察。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的保税仓库,直属海关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出口监管仓库

1.含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2.出口监管仓库的分类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国内结转型仓库和出口配送型仓库。

(1)国内结转型仓库:这是指存储国内物流配送,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该类仓库存储的出口货物转为国内销售,或供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也可面向国外直接出口,货物入仓时不予以签发退税联,必须在货物实际离境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该类仓库面积一般不低于1 000平方米。

(2)出口配送型仓库:这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该类仓库的入仓货物以进行国际物流配送为目的,货物主要流向境外,原则上不予回流。出口配送型仓库除了存放国内出口货物外,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面积一般不低于5 000平方米。

3.功能

出口监管仓库具有转口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的功能。境外采购商在买断我国出口货物后可暂存出口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通过提供货物仓储、包装、分拨、配送、拼柜、物流信息处理等物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通过对仓库货物分级、挑选、刷帖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使国内出口货物得到进一步增值。经海关拼装,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有:(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出口配送仓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5)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4.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备齐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监管仓库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出口监管仓库属国家行政许可项目,其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直属海关可视情形自行或委托主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实地勘察。对经审查同意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直属海关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总署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B两种类型。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采取信息联网模式管理的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采取物理围网和信息围网模式管理的保税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经营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也就是说,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联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物流集结区。它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原则组织物流活动,将众多物流企业集中在一起,共享有关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发挥整体优势和互补优势,实现物流运作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范化。

2.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主要包括满足物流所需的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采购、分拨和配送、国际中转、转口贸易等。保税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等业务,也不享受国务院赋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税物流中心以保税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检测维修和商品展示功能暂不得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

三、保税监管场所和保税监管区的比较

表7-2是各种监管形式下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要点。

表7-2 各种监管形式下保税物流货物的管理要点

①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② 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除外。

③ 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者不得开展物流业务。

图7-3展示了保税监管场所与特殊监管区域的主要功能。

图7-3 保税监管场所与特殊监管区域的主要功能

本章小结

产业链过程的监管称为保税加工监管,对供应链过程的监管称为保税物流监管,保税加工监管和保税物流监管共同构成海关保税监管的基本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保税加工监管制度和保税监管场所,体现出海关保税监管是过程式的监管,有别于一站式海关口岸通关监管。

复习思考题

1.保税加工货物与保税物流货物的区别有哪些?

2.如何理解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空转”、“不转”、“半空转”?

3.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试比较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异同。

4.请根据所学内容评价我国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现状和面临的挑战。

[1] 地区分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括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等10个省市。其余省、市、自治区均归入中西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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