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优化方案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时,经常会发生派遣地的标准明显低于用工地。劳务派遣机构增长快速,劳动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跟不上,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利益存在较大的隐患。更甚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更容易规避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推卸责任,从而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

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优化方案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劳务派遣在当前的用工模式中是相当普遍的。在与珠三角几大企业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广州地区的某丽电子厂劳务工占该公司员工的25%~30%,某尼电子公司正式员工仅为20%,而劳务工则占了80%。在东莞佛山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劳务工是一个庞大的队伍,抓好劳务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1.派遣地与用工地购买社保差异所引起的问题

在广州以及东莞地区的座谈会中,均提到有关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由于派遣地和用工地缴纳社会保险的标准以及享受的待遇存在差异,以工伤保险索赔为例,因为珠三角地区在广东省来说经济相对发达,很多劳务派遣工是从清远、梅州或者韶关等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派遣过来的。当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时,经常会发生派遣地的标准明显低于用工地。但工伤保险事故的发生地通常在用工地,即珠三角地区。应当如何平衡派遣地和用工地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利益,这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否则就会制度性地制造社会保险权益不均衡。

2.劳务派遣机构速增,社保的覆盖率低引发的隐患(www.daowen.com)

当前,珠三角地区劳务派遣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以东莞市为例,2008年以前,东莞市的劳务派遣机构每月注册登记的只有3~5家。近年来,东莞市的劳务派遣机构每月新增10~20家,目前劳务派遣机构达到了836家(截至2011年11月笔者访谈,东莞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劳务派遣公司除了来源于本地外,还有来自省内其他地方的派遣公司。在《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劳务派遣机构不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即可。对于劳务派遣具体的用工数据,劳动部门还不能准确获知。劳务派遣机构增长快速,劳动部门对其的监督管理跟不上,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往往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利益存在较大的隐患。

3.存在劳务派遣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的问题

某些企业即使是同一岗位,因为身份的不同,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标准是不同的,当然他们的工资待遇也是有所区别的,劳务派遣工的晋升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2001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就出现了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劳务派遣工通常享受不到与正式工同等的待遇,导致他们心理的不平衡,这对于他们的劳动积极性打击是很大的。更甚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更容易规避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推卸责任,从而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利益。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及其立法宗旨是相背离的,与国际劳工立法和欧美劳工立法强调的同值同酬(包括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的趋势相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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