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宅基地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宅基地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康某、张某国、杨某均不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现景某军要求确认与康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杨某腾退诉争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如果回到村民手里后,又重新开始出售,那么最后一手的村民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原房主无权要求起诉。景某军起诉杨某,景某军一审胜诉,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宅基地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案外人井某奇原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有一处房屋及院落(以下简称争议房屋院落),该处宅基地登记在井某奇名下。《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该处院落的四至分别为:东至马某库,西至道,南至马某成,北至道。20世纪90年代,井某奇将争议房屋院落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刘某军。此后,案外人刘某军将争议房屋院落卖给原告景某军。2000年左右,原告景某军将争议房屋院落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康某。此后,争议房屋院落又被转卖给第三人张某国。

2006年10月19日,张某国(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此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村前街,现有北房四间,西厢房三间,东厢房三间,锅炉房一间,客人卫生间一间,门房两间。甲方将以上房屋包括房中暖气系统,水电系统,卫星电视收视系统,家具电器、院子以及院中树木花草,约定房价为22万元卖给乙方。

一审法院查明井某奇、刘某军、景某军均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业家庭户口,均为同村村民。康某、张某国、杨某均不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转让。井某奇将争议房屋院落卖给刘某军,刘某军又将争议房屋院落卖给原告景某军,由于井某奇、刘某军、景某军均为同村村民,故上述买卖有效,景某军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此后,景某军又将争议房屋卖给康某,后争议房屋又被卖给张某国,张某国再转卖给杨某,由于康某、张某国、杨某均不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故景某军与康某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杨某购买上述房屋院落的行为亦无效。现景某军要求确认与康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杨某腾退诉争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后续解决】(www.daowen.com)

该案系笔者代理本案的案外人井某奇诉杨某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将宅基地房屋收回案,在该案中,当事人未向笔者交代刘某军、景某军系本村的村民,因此在代理井某奇诉杨某农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通过法庭审理,发现刘某军、景某军系辛店村本村的村民,因此,井某奇在笔者劝说下撤回了起诉。

连环买卖案裁判规则是,如果该宅基地经过连环买卖后,回到村民手里,因宅基地重新回到本集体组织成员手中,因此并未造成集体土地流失,合同认定为有效。如果回到村民手里后,又重新开始出售,那么最后一手的村民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原房主无权要求起诉。本案就是生动的体现了这个裁判规则。

景某军起诉杨某,景某军一审胜诉,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回重审,在该案中,笔者参与协调景某军与杨某案的调解,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将井某奇重新纳入至调解程序中后,杨某同意调解,即杨某可以居住该宅院至拆迁,拆迁时,地上物的补偿全部归杨某,区位补偿的60%归杨某。至此,本案圆满结束,各方均对该结果都感到满意。

【简要评析】

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连环买卖宅基地房屋案,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多达五手的购买方,有本村村民,有外地的农民,也有著名的作家康某(笔名北村,代表作《周渔的火车》),最后一手杨某,其爱人是荷兰籍。可以说这个案件,将连环买卖案中所有代表性身份的人均纳入了,极为典型。但无论卖了多少手,法院其实就遵循一个裁判规则,宅基地使用权回到本村村民手里,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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