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消费税的积极意义及税率问题

消费税的积极意义及税率问题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消费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很有必要将上述消费品逐步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此外,使用燃油的助力自行车也应和摩托车、小汽车一样征收消费税。目前消费税税率设计上存在整体偏低、个别税率设计不合理以及差别税率级差不合理等问题。可以说,国家自主对消费税实施优惠措施的几乎没有。

消费税的积极意义及税率问题

除了资源税,我们在讨论环境税法时还常涉及消费税,比如,在排污费改环境税时,曾有建议把部分排污收费项目改为消费税税目。可见,消费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我们知道,消费税也称货物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既能对生产经营和消费进行调节,又能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还能引导社会消费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该税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3]消费税共设14个税目,烟、鞭炮、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绝大部分税目所涉及的产品消费都直接影响环境状况,甚至可能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一方面,某些消费品之所以被列入税目,[4]某些子目具体细化区分,[5]某些税目的适用税率逐步提高,[6]某些税目的适用税率也可能下调,乃至将某些项目改为免征项目,[7]其主要出发点之一也是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辅助税种,对某些消费品的销售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征一道消费税,客观上增加了这些消费品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成本,有利于节能减排、控制污染。不过,消费税的“绿色化”“生态化”仍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在第32章“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的第2节“完善税收制度”特别强调,要“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部分应税品目税负平和征缴办法。”《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已失效)也指出,要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工作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法制办负责。进一步强化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应是大的趋势,从操作层面来看,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强化消费税“绿色化”导向。所谓消费税的“绿色化”,就是在征税体系和要素设计上需体现出环境保护的价值导向,鼓励绿色消费,提高高耗能、高污染消费品的购买成本,从而引导消费者转而购买税率更低的绿色节能消费品。但其中一定要明确引导消费者自发转向绿色消费为主,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目标与调节收入分配和扩大消费需求之间的关系。对于广大低收入消费者应当以满足其生活生产必需为首要目标,环境保护目标可应用于中高收入人群的非生产生活必要型、改良型消费,切莫以环境保护冲击到收入分配功能的实现。对于扩大消费需求,须引导扩大和增加绿色消费在消费中的占比,同时也不能压抑必要消费。

第二,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虽然已把更多的危害环境的产品纳入进来,但与实际需要相比,征收范围仍显狭窄。还有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例如,电池剃刀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含磷洗衣粉、洗涤剂,有害环境的灭鼠药、杀虫剂、剧毒农药、车用燃气以及煤炭,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将上述消费品逐步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鉴于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可考虑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在开征初期可采用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方针,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此外,使用燃油的助力自行车也应和摩托车、小汽车一样征收消费税。[8]还可以将车用燃气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种做法不仅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已有先例,而且是符合国务院于2000年10月批转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精神的。[9]当然,还有研究曾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在消费税基础上加征环境税的建议,[10]鉴于环境税已经开征,故可以考虑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构建两税(环境税、消费税)协同机制的问题。

第三,合理设置消费税税率。合理的税率设计可以较好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目前消费税税率设计上存在整体偏低、个别税率设计不合理以及差别税率级差不合理等问题。比如对烟、酒、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游艇的税率均有提高空间,尤其考虑到我国的控烟成效进展缓慢及吸烟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医疗成本,有必要对香烟在销售环节提高税率。此外,实行差别税率的成品油和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级差均较小,不能较好实现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功能。还有对环境资源消耗较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尤其是前者,5%的税率难以实现引导消费者少用木制一次性筷子的价值目标,故有必要提高至消费者能够明显感知到的税率。(www.daowen.com)

第四,优化消费税征收方式。由于现行消费税采用价内征收方式,一般消费者无法明确知悉消费品中所含的税额,这对培养消费者爱护环境、维护生态的习惯颇为不利。若采用价外税征收方式,消费者可以明了相关产品的税额和由此带来的额外成本,区分清洁产品与不清洁产品、环保产品与非环保产品的成本收益异同,在价格机制引导下调整其消费行为。因此,可在消费税立法过程中,将优化征收方式列入制度设计之中,将制度逻辑与经济人的理性逻辑对应起来,最大限度发挥消费税的规制效应。

第五,完善消费税优惠规则。不同于其他税种,我国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措施很少,主要集中在出口环节的关税免征,而这又同我国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密切相关。可以说,国家自主对消费税实施优惠措施的几乎没有。也许这涉及了征税观念的转变,即消费税虽然有调节收入分配、保护环境资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但鼓励消费尤其是扩大内需、增加境外旅客消费等对我国经济的贡献足以使其成为三驾马车之一。因此,在一些必要领域提高税率的同时,另一些领域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应当予以配套,尽可能降低低收入人群生活生产必需品的消费成本,加大对绿色消费的优惠力度,以更好地实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比如,可以对利用废弃物资为原料生产的清洁产品提供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此前,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要求符合的条件是,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或者,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11]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政策可以进一步推广至其他有关领域,或者对相关条件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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