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童养媳:历史疤痕,社会原因分析

童养媳:历史疤痕,社会原因分析

时间:2023-10-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其成年后与婆家的后嗣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婚礼习俗,成为童养媳习俗形成的一个原因。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同治朝《上海县志》卷20就记录了一位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

童养媳:历史疤痕,社会原因分析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16岁,女子14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统治阶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人民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14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12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13岁,乾隆帝算晚婚的,大婚时也才17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尚幼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这在北方尤为习见。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577年在位)规定,女子14岁到20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22—577年)强制15岁以上男子、13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15岁至30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20岁、女子15岁以上成家。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加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增加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青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1060万人,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4亿1281万人。早在清朝前期,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蕃而田不加辟”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其祖辈时跃增15倍,表示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但他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只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惜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词虚语(《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5)。康雍乾时之所以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是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如雍正帝祝愿宠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鄂尔泰报告已有5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朱批谕旨·鄂尔泰奏折》)。而雍正帝的父皇康熙帝则有儿子35个,女儿20个,堪称“多子翁”。

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的思想意识和现象的产生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就不难理解了。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习俗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其成年后与婆家的后嗣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媳的年龄大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

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年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

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童养媳习俗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彩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需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需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年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童养媳习俗形成的一个原因。

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作“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成为出现童养媳的又一个原因。

童养媳习俗使幼女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收于《郑板桥集》的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未知伉俪情,以哥呼阿夫。(www.daowen.com)

两小各羞态,欲言先嗫嚅。翁令处闺阁,织作新流苏。

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

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翁曰是幼小,教导当徐徐。

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恃其桀傲性,将欺颓老躯。

……

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

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清吴友如绘《劝母止虐》,表现了恶婆毒打童养媳的情形: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童养媳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同治朝《上海县志》卷20就记录了一位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再如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道光朝《武阳合志》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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