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其实践研究

存在主雇关系的主体间刑事案件的受理与审断:研究成果

并且,“刑法中关于雇工人及其家长间相犯的处刑规定,没有一项是平等对待的”。在该案中,即使二人之间发生拉扯的原因是身为雇主的潘濬亭意欲拉奸雇工人邵兴,刑部及山东巡抚依然认为主雇名分事关风纪,因此仍恪守“雇工人殴杀雇主”本法科处邵兴斩立决。是以,在此基础上,刑部要求山东巡抚重新审拟此案。
理论教育 2023-08-01

儒家正义观:孟子的居仁由义

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214](二)“居仁由义”——孟子的正义观孟子承袭孔子的观点,也十分推崇“义”,认为讲求仁义是人(类)在世上最为舒适的生活方式。孟子认为,浩然正气需要与“义”配合行使,否则便缺乏力量。
理论教育 2023-08-01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实践:初步确立重入轻出追责机制

“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的司法责任制度得以确立后,对整个汉朝都有深远的影响,后世王朝或因战乱或因短祚,均未对这一官司出入人罪的司法责任制度作出较大调整,及至隋朝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隋文帝,“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如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人更以惨刻、“深文”为能而受到隋文帝的赏识,专门委派他们处理诏狱。
理论教育 2023-08-01

基于仁爱和其他原因的刑罚差异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内中尚有仁爱、钦恤等意蕴。是故,老弱病残孕等弱势因素可能会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这落实在《唐律疏议》中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会影响其定罪量刑。在充分维护专制统治的前提下,《唐律疏议》在规定年幼、年老、身患残疾等因素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114]最后,其他因素导致刑罚的差异性规定。
理论教育 2023-08-01

平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及实践研究:旗人、百姓刑事案件受理与审断

在该案中,关八十、捉得布、多隆阿均因“罪人拒捕殴所捕人致折伤以上”律为从,被科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刑罚处罚。而诸隆阿、孙老屋照“不应得为”杖八十,枷号一个月,但因诸隆阿为旗人,所以其杖八十亦折责为鞭刑;而孙老屋则须实际承担杖八十,枷号一个月的刑罚处罚。捉得布遂起意诬赖侯二偷窃自己家牛,让撒罕太等将之送至官府,诬赖其因拒捕被打伤。该审拟意见得到刑部的认同。
理论教育 2023-08-01

中国司法案件受理与审断的难题及研究成果

在该案中,刑部驳斥了福建巡抚以“棍徒扰害”这一条例科处钟子尧冒认彭氏为其亲嫂而多次吓诈陈万幅,以致其被逼难堪、气愤自缢的案件。(二)制定新法当现有的律例条文均不能有效审理某一案件的被告人,即存在情重法轻或情轻法重的情况时,最高统治者皇帝或刑部会根据业已发生的案情,制定新的条例,以达致情法适平。若因非其首先造意,即与从犯一例问拟,殊决情重法轻。
理论教育 2023-08-01

《平司法理念疏漏引发的问题—以于欢案为例》

[3]于欢因此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之所以会引起舆论哗然,主要是因为审理者并没有恰当地处理法律、伦理、人情等之间的关系。
理论教育 2023-08-01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与实践研究:以平为核心

所谓“失刑”是指“秦时司法官吏适用刑罚不当而构成的犯罪”。而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判处罪犯轻罪或无罪时,需要承担较重的刑罚责任,乃至死罪。尽管,在其统治时期出现了“刑狱号为平”的美誉,但终难以纠正在“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的司法责任制度下形成的司法官员以苛刻为能的历史大趋势。在该司法责任机制的指导下,司法官员候伺皇帝旨意。
理论教育 2023-08-01

不同社会阶层享有差异司法待遇的实证研究

《唐律疏议》对于这三类人群规定了不同的司法待遇,明显贯彻了“不等者不等”的原则。首先,特权阶层在律典中享有明显优于一般良人的司法待遇,较为突出的表现是在类似刑法总则的《名例律》中明确赋予他们“议”“请”“减”等司法特权。并且,律典不仅给予皇帝及与之人身安全相关的最为严格的保护。其二,不同品级的官员享有的法律特权亦不尽相同。[59]⑤主人奸本家部曲妻及客女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理论教育 2023-08-01

礼治秩序:儒家观秩序的研究成果

[14]也就是说,“礼乐社会”是儒家的理想社会模式,而其下所形成的秩序观也可被概括为“礼治秩序”。[19]另一方面,礼治秩序的构建源于对伦理秩序的效仿和推崇,这是基于修齐治平、家国一体的认识。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已经明确礼治秩序作为儒家学派的理想社会秩序,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一方面,儒家极为推崇“德礼”在礼治秩序建构中的作用。
理论教育 2023-08-01

平司法理念与义之辨析

(一)“义”与“仁”“义”与“仁”在儒家思想体系中一直是极为重要的一对关系,具体表现为对立统一,均被视为人之为人的关键所在。“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283]此处探讨的“礼”与“义”的关系中的“礼”显然是广义上的“礼”。因此,对“礼”的损益应该也是以“义”为基本准则的。[290]其二,“礼”和“义”,即一种并列称谓,指代的是社会制度及其规范与社会通用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
理论教育 2023-08-01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存在的主佃关系民事纠纷的受理与审断

[25]为了行文不与下述存在主仆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受理和审断的内容重复,笔者在此处对佃户作狭义理解,即“根据‘主佃之分’而被规定身份的阶层”。不过,这一斥责并不影响他们之间的纠纷,审理者在判决中往往还是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审断,这也是符合当时普罗大众对租佃关系的理解的。在该案中,审理者虽然一再强调谢五乙兄弟是吴思敬家的佃客,不该不顾主佃之分,强占其山地盗葬。
理论教育 2023-08-01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独具特色的会审制度

[147]这一认识落实在司法领域,形成了独具中国传统特色的会审制度。所谓“会审制度”,是一种在中国传统社会,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多个官员会同审理,最终审判结果须由皇帝核定的审判组织制度。对于会审制度缘起于何时,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②被列入“杂治”的案件多系大案、要案,常被纳入诏狱的审理范围。即产生了“三司推事”这一新的会审方式,并初步形成了会审制度。
理论教育 2023-08-01

中国法家的秩序观及其实践研究

法家的“法治秩序”具有鲜明的特色,可以被概括为君主专制独裁下的法治秩序,其具体内涵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家认为法治秩序构建的前提是君主独掌国家大权。[75]其次,法家所欲建构的秩序之所以被称为“法治秩序”,是因为他们将“法”的因素渗透在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之中,且极为强调“法”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法家所欲建构的法治秩序是人人平等的社会秩序。
理论教育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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