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法崇力: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四、务法崇力: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在春秋战国时期,尤其是战国阶段,各诸侯国为了强国富民,掠夺地盘,获取更多的物质财富,加强对社会与国家的控制力度,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变法运动。在思想领域里,呈现出一幅诸子争鸣蔚为壮观的多元化、多样化局面,由此导致各诸侯国在治国理政模式与手段的选择上,也是各显神通。在这一时期之内,尤其对于法律之治国驭民作用推崇备至,所以,借助于对“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公布”以及“改革变法突出法律的作用”等命题的论辩,凸显出法律的实践效用,反观道德的作用则已经趋于一种次要之地位,加之于部分因重视法律,任法而治并崛起的诸侯国之示范效应,尚德的礼治模式更趋于被冷落的地步。

所以,在春秋战国时期,虽然从宏观层面上而言,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与国家秩序的维护上处于一种并存的样态,但实际上,则是法律居于强势地位。通过改革与变法,对于法律的作用日渐清晰和明确,具体表现:

其一,法律逐渐成为了人们之间“定纷止争”、“治国安邦”的规则标准,成为确定利益归属及权利边界的“名分”。犹如商鞅所说:“一兔走,百人逐之。”[40]韩非亦云:“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41];更是“以法为本”力主“法术势”的治国之策。

其二,行为之度量分界与标准,视法律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如《管子》所言:“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谓之法。”[42]

其三,富国强兵,牧民。奉法者强,在这一时期,已经是被证明了的事实。另,控制、压迫和防止民众的反抗则是当时法律的应有之义。如韩非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43]而治民,则是“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44]“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治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45]。(https://www.daowen.com)

其四,法律的权威性得以彰显,冷落仁义道德及贤智的作用,排除人治之要素。韩非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于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46]“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47]

其五,法律的渊源非自神灵,而是人为法。以商鞅变法为例来看,法律已经是一种人们主动创制之行为规范体系,而非神权法,虽然法自君出的印记不可磨灭,但是法律是由人来创制的思想已经显露无疑。这就实现了法律自“神灵”向“人为”的历史转变。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律所维系的虽是封建统治秩序,仍然是一种驭民的工具,但是,它已经登上了历史舞台,具备了自身必要的形式特征——由国家创制、公布于世以及必要的体例等,不再完全依附于道德而存在,而是成为了与道德并驾齐驱的行为规则。所以,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法之辩”所呈现出来的道德与法律关系完全迥异于之前的两个历史时期,不仅超越了之前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单一性状态,而且也为其后的秦汉时期价值主题完全不同的“德法之辩”准备了足够充分的内容、方向与价值主题。

“德法之辩”命题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一种极其重要的文化现象,它不仅仅只是呈现出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各种关系之争辩,而是通过这一争辩,我们可以大致领略到在各个历史时期之中,人们在国家治理模式、法律制度体系构建以及社会主流价值体系等问题上基本立场与选择。就中国传统社会“德法之辩”命题初始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诸多问题之争而言,我们可以发现如下基本规律:第一,就“德法之辩”命题所涉及的国家治理模式而言,是任法而治还是尚德而为,无不与法律与道德在人们心目中的认同度密切关联在一起,比如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在国家治理模式上的不同选择;第二,道德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认同度的高低强弱则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不可分,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形成又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须臾不可分割,三代之所以在“德法之辩”命题上表现出唯“神意”以及“天命论”为要,则是因为当时的人们无法正确地认识自然,甚至自我,所以,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行为规范体系均被“神意”与“天命”所主宰;第三,“德法之辩”命题所涵括的诸多命题往往都是通过“试验”,甚至是“试错”的方式来确证其合理性,从而作出适宜的选择。对此,可以从“周革殷命”以及“秦用商君而富国强兵”等基本历史事实得到证实。所以,“德法之辩”命题的价值主题并非是僵化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所需而随之改变的。

由此可见,“德法之辩”命题初始阶段所凸显出来的基本问题域也就为其后的秦汉时期,乃至于唐宋元明清时期的“德法之辩”命题奠定了基本内容、方向与价值目标。甚至可以说,为当下我们如何合理地认知并处理因“德法之辩”命题所衍生的诸多问题提供不可或缺的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