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晋——张斐、杜预注晋律,铸就法律的礼之灵魂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律(法)关系密切,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这是不争的事实。《晋律》即是典型之例,其中,尤以张斐、杜预两位的“晋律作注”为甚。
张斐与杜预曾共同为晋律作注,影响深远,后世曾称之为“晋世张杜律”、“张杜之律”。两位在为晋律作注的过程中,将自身对礼与法之间关系的理解悉数融进其中。
张斐力主“以礼率律”,“礼”应该成为法律之灵魂。故认为“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59]他认为,“礼乐”为法律之根本,为贯彻“礼乐”要义的实现,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推行之。所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而法律则是用来管控平民百姓的,故需要详备,所以“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只有在“礼乐”的统率之下,法律方可获得价值的规定性,从而展现其“定纷止争”的功效。(https://www.daowen.com)
所以,在张斐看来,礼乐为法律之灵魂。为阐述这一观点,他在《注律表》中开篇明义道:“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其中,“礼乐抚于中”即是“礼乐”应该适用于人道,成为法律之“理”。“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60]
同样,杜预也是主张将儒家的“礼”之精神注入法律之中的。他认为需要“格之名分”,因为“刑之本在于简直,故必审名分。审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书,铭之钟鼎,铸之金石,所以远塞异端,使无淫巧也。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不言而喻,所谓“审名分”则是儒家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义,只有“名分正”,方可“言顺”,也才实现“刑”之“简直”,彰显“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所以,他的“格之名分”实际就是“引礼入律”,用儒家的伦理思想来指导法律的适用。
由张斐、杜预两位参与并注释的《晋律》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谱系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两位在前期儒生所做的对法律作章句、“以礼注律”工作基础之上,推动着儒家伦理思想法律化的进程。他们所秉持的“引礼入律”、“以礼统律”的观点不断将始自于汉代的“道德法律化”工作推向规范化与条理化的通道,从而为“礼法融合”朝着更高的历史水平迈进,客观上,为“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横空出世做好了必要的理论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