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一准乎礼,礼完全融合进法律之中

二、《唐律疏议》——一准乎礼,礼完全融合进法律之中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引礼入律”与“以礼统律”,时至隋唐,“礼法融合”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此时,有承接《汉律》、《北齐律》等封建法典之源的《开皇律》,更有代表封建法典最高成就的《唐律疏议》,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法律化”进程已经步入了一个更加成熟和完备的时代,儒家之伦理思想对于法律的统率与引领效应愈发明显。

《唐律疏议》在《名例》开宗明义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已是从哲学的高度来阐述礼刑之关系了,“本”与“用”一直是中国古典哲学理论体系中重要的概念范畴。“本”乃“本体”之谓,而“用”则是“体用”之义。“体”“用”不可分,也不能分,因为“无无体之用”,也“无无用之体”。那么,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待“德礼”与“刑罚”的关系,那就是,“德礼”是“本”,是根本性的、内在的范畴,是一以贯之的,须臾不可丢失也,而“刑罚”只是“本”外在的表现形式,是“德礼”得以实现的载体与通道。由此,不难得知,“道德法律化”的历史进程时至唐代,已经超越了既往的水平,不仅是对既往成果的总结与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已经具备了深厚的哲学思想基础,表明“道德法律化”已经与中国的文化价值理论体系深度融合在一起了,可以说,已经实现了“礼法融合”的完备与圆熟状态。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典籍,它可谓集自战国而至隋代以来封建法律理论之大成,所以,《唐律疏议》对后世的影响可谓甚巨,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中“中华法系”的代表。

“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61]《唐律疏议》记载“凡五百条,共三十卷。其疏义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补律文之所未备。其设问为答,互相辨难,精思妙意,层出不穷,剖析疑义,毫无遗剩。……洵可为后世法律之章程矣。”[62](https://www.daowen.com)

可见,它几乎成为了后世法律制定的样本,无论是法律的体例结构,还是法律的内容拟定。

除此之外,它对于古代的朝鲜、越南、日本等周边国家也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日本的学者仁井田升评价:“在当时的世界上,达到像唐律及律疏这样发达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即使是被称之为中世纪西殴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也不仅比唐律晚了九百年,发达的程度也大不如其,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增色多少。”[63]

《唐律疏议》之所以在域内外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关键在于,它在三十卷,共计五百条的律文中对影响中国至深的儒家伦理思想全方位的彰显,将“德礼”与“刑罚”的关系上升至“本体”与“体用”的高度,为法律庞大的体系注入了一以贯之的“灵魂”——礼。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