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忧外患”情形下的“礼法之争”
明末之际直至鸦片战争爆发这一历史阶段,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又一个“礼崩乐坏”的时期,从思想层面上来看,宋明理学因为自身理论的僵化和固步自封[95],已经显得不合时宜,甚至凸显其腐朽性,失去了自身对于社会的引导和整合力,由此,出现了以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以及戴震等人为代表对宋明理学进行批判性总结的思潮,从而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此时的中国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激发了新旧利益代表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加剧了封建统治的危机;从清王朝所面临的外患来看,当时的资本主义强国已经虎视眈眈,并已经侵占了部分领土,侵蚀了清王朝的统治系统。
在如此严峻的“内忧外患”情形之下,清王朝统治者为了稳固自身统治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变法修律”便是其中重要一种。而在此过程所产生的“礼法之争”则是集中体现这一历史时期“德法之辩”命题特征的重要现象。
此时期的“礼法之争”,是指在修订如《大清新刑律》等新型法典过程中发生的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与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争辩。对于这一争辩,按照李贵连教授的观点,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96]:第一阶段是发生在司法制度领域中如陪审制度与律师制度等问题上的争论:第二个阶段是法律原则之争,即西方法律原则与礼教伦理纲常原理之间的争论;第三个阶段新法律是否应该吸纳与保留旧刑律条文的争论;第四个阶段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争,即是以国家主义还是家族主义为主的指导思想之争。(https://www.daowen.com)
“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礼法之争”已经突破了已往的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关系论争的程度与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孰主孰次,孰先孰后以及本末主辅之分了,而是已经超越了古今之辩,进入了中西之争,故所呈现的则是东方与西方在法律文化层面上全方位的冲突、对接与交锋,体现的是国家在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层面上以及法律思想观念领域中的中西之争,反映的是东西方在文化价值上的差异。
通过此次“礼法之争”,对于近代乃至现代的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逐渐脱离了道德(礼教)的束缚,渐趋获得了自身的独立性发展空间,比如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例得以突破;律师、陪审员、公司以及保险等法律概念得以进入法律规范之中;罪刑法定等基本法律原则得以传播;普通民众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逐步的提升;诸如此类的新变化,不一而足。所以,此时期之内,尤其是清朝末年,“德法之辩”命题已经突破了已往的既定模式与固定内容,获得了自身全新的内涵与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