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之辩”与制度体系建构

第四章 “德法之辩”与制度体系建构

通过前述章节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命题历史嬗变的概要性梳理,不难得知,在中国传统社会长达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社会主流思想意识一直是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儒家伦理思想不断侵淫着中国传统社会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权的指导思想,引导着法律制度的构建、政治架构的设计以及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演变进程,这一历史进程实际也就是国家与社会思想价值目标与体系的固化为制度系统的过程,这无疑是儒家伦理思想在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制度领域中的体现。

就“道德法律化”的问题,本书已经在“德法之辩”的历史嬗变中触及,不过,那只是在梳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历史演变过程中的一种事实上的陈述。梳理与陈述的展开是将这一问题置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儒释道”合流的背景之下,所探讨的是在这样一种思想背景之下,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的“德主刑辅”、“礼法合流”的客观历史进程,然而并没有就“道德法律化”这一历史现象所吸纳和呈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追问。因此,在本章中,拟对以下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与追问:第一,“道德法律化”模式下的法律制度构造;第二,“道德法律化”现象出现的原因;第三,“道德法律化”的历史评价。(https://www.daowen.com)

在“德法之辩”历史脉络之中,已经就“道德法律化”历史进程中特定的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典型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和论述,比如春秋决狱、亲亲相隐、矜老恤幼、上请、八仪、官当、重罪十条等,因此,在“‘道德法律化’模式下的法律制度构造”的内容中,将不再就具体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而是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之上,拟围绕着中国传统社会文化模式之中的核心要素进行类型化的总结,即法律制度构造的核心价值以彰显宗法社会、血缘、人伦之情理、孝道等内容为目的,以期来呈现法律制度在类型上的特征,从而从宏观层面上对于“道德法律化”这一历史现象及其进程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为此,从传统文化所遵循的“由家及国”的社会关系建构原理来呈现法律制度的构造特征,即从“父为子纲”到“夫为妻纲”,再到“君为臣纲”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