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为子纲”法律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基础

一、“父为子纲”法律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基础

在“德法之辩”的文化模式中,已经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那就是,在农业社会生产关系类型下形成的是宗法主义社会,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典型特征。因此,在宗法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家族、家长权便成为了这个网络格局和框架中的重要支柱,这也就铸就了社会和国家秩序的重要特征。儒家正是紧紧扣住这一社会关系的核心特征并以此为起点建构出一直主导着中国传统社会主流思想意识的伦理思想体系。(https://www.daowen.com)

社会关系的结构和类型是法律制度体系的构造起点和归宿。因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1]。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体系构造必须紧紧扣住社会关系的结构和类型,方可体现出自身应有的价值与意义。为此,瞿同祖先生总结道:“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