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类型及其演变进程
(一)“道德法律化”与社会秩序类型的关联性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历朝历代所采取的“道德法律化”的各项举措,其最终目的就是构建和实现以儒家伦理思想所塑造的“道德王国”蓝图,这几乎是“一以贯之”的。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却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通过国家暴力机器强制地将道德习惯、道德行为、道德价值以及道德理想植入法律躯体之中,形成由法律所控制的行为模式来强行推行道德价值的实现,如果我们着眼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控手段的演变之历史进程,那么,维护和调控手段曾经出现了这样的变化历程——由单一的道德方式转化为以法律强制为主流的方式。简而言之,即以法律强制为主流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道德法律化”现象与进程。所以,“道德法律化”的旨趣就在于通过外在的法律强制方式来实现内在的道德理想与观念,如果从人类社会对于社会秩序类型的划分标准的视角出发,即社会秩序类型的分类,往往是通过社会秩序的主导性的维护和调控手段来划分的。因此,“道德法律化”现象的出现及其历史进程的推进所呈现的则是“法律社会秩序”类型的内容与特征[65]。当然,中国传统社会并非自始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护和调控社会秩序,而是通过道德等方式实现的,所以,“道德法律化”现象的出现无疑昭示着两种社会秩序类型上的历史变化——由“道德社会秩序”向“法律社会秩序”的转换。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道德法律化”现象的出现及其历史进程的推进便与社会秩序主导性的维护和调控方式与手段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甚至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类型的转换与演变进程是“果”,社会秩序主导性的维护和调控方式与手段则是“因”,而“道德法律化”则是促成特定历史阶段之中这一“因果关系”形成的重要方式与媒介。所以,对于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法律化”原因的探讨与追问,需要将它置于中国传统社会秩序演变的历史进程之中,唯有如此,方可获得其必要的时空内涵。
(二)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类型及其演变进程
1.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类型概述
社会秩序,概而言之,即是维持社会的各要素结构化的存在状态,它可以是整体性、协调性的,也可以是混乱的、无序的,它可以是稳定的,也可以是动荡的。社会秩序,它本是一种客观存在,至于类型之划分,实乃人类主观上的“贴标签”所致,因此,人类社会秩序的类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从多个角度进行划分,以社会秩序的内在价值取向来分,则可以分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与不平等的社会秩序;以社会秩序的运行状态来分,可以分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混乱的社会秩序;以社会进行的历史阶段来分,社会秩序则可以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社会秩序类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如果我们从社会秩序的主导性维护和调控方式与手段来看,那么,社会秩序则可以分为宗教社会秩序、道德社会秩序以及法律社会秩序等类型。所以,道德社会秩序,那就是人们将道德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调控手段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状态。以此推论之,法律社会秩序则是以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护和调控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状态,宗教社会秩序,那就是以禁忌、巫术或神灵等各种超自然的力量与观念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护和调控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状态。(https://www.daowen.com)
从上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控方式与手段的基本特征来看,宗教社会秩序主要是从人们的思想意识层面来实施控制,道德社会秩序则是依靠人们对道德价值的认同而实现,虽然这与宗教社会秩序同属于思想意识上控制方式,但控制道德社会秩序的思想意识却是一种自主与自为,而控制宗教社会秩序的思想意识则完全是一种自觉与自发。所以,二者虽然可以同属于通过控制人们的思想意识而形成的自发性的社会秩序类型,但在生成思想意识的来源上却是存在差异的。法律社会秩序则与二者完全不同,因为这种社会秩序的形成主要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生成的,因此,它则属于人为的外在的控制手段所形成的社会秩序类型。
2.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演变进程
宗教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类型的最初形态,道德社会秩序以及法律社会秩序的出现则是体现出人类社会自我约束手段的更新、发展和理性,同时,也意味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从宗教社会秩序到道德社会秩序以及由道德社会秩序发展至法律社会秩序几乎就是人类社会秩序发展的基本历史脉络。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演变进程只不过是这一脉络之下的阶段与个案而已。从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价值取向等内在特质来看,实现儒家心中的“道德王国”一直是其社会秩序的核心价值之所在,只不过实现这一理想的手段与方式却并非恒定不变,而是存在着多元化的情形。
从人类社会对于社会秩序类型的划分标准的视角出发,结合前述对于“德法之辩”历史嬗变的宏观层面上的梳理,那么,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类型演变可以大致作出以下阶段性的划分:
夏商两代,主要是依靠原始社会的禁忌、巫术以及神灵等方式和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属于宗教社会秩序类型;自西周伊始,人们从前期的道德自发性意识逐渐具有了道德自为性创造,至春秋战国时期,虽然在思想领域中,是一派诸子争鸣,百家蜂起的景象,但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仍然是以道德为主的格局,所以,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秩序类型应可以归入“道德社会秩序”,但是,法律通过铸刑鼎等方式已经逐渐登上了社会秩序控制的历史舞台;秦汉至隋唐时期,儒家被定为“一尊”,并在其后不断吸纳佛道二家的思想,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由此,在社会主流思想意识领域,成为了不可撼动的社会秩序的价值内核。但是,从维护此一时期内的社会秩序的方式与手段来看,并不是道德,而是依赖于因“道德法律化”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系统,尤其是,因法家而强盛并灭六国且推行严刑峻法的秦王朝的起落,将法律推向了社会秩序维护和控制的历史前台,因此,秦汉至隋唐时期的社会秩序类型则属于“法律社会秩序”之列;时至宋元明清时期,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在理学家的改造下,加之从佛道两家之处获取必要的元素,由此形成了成熟甚至精致的理论形态与体系,从而成为了社会思想意识的绝对主宰。另外,经过长期的“道德”的“法律化”,儒家的“微言大义”已经完全被镶嵌进法律系统的各个角落与层次,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审判、执行,等等,无不是彰显儒家人伦之情理的规范与程序,《唐律疏议》的问世与实施,标志着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法律化”进程已经达到了它的顶峰,因此,在宋元明清时期之内,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完毕与完备以及思想领域中理学对社会主流思想意识的绝对主宰,那么,此时,需要的是将法律规范系统中所承载的儒家伦理思想在社会中全方位的推行和落实,这也正是宋明理学控制和禁锢人们思想的重要手段与方式,所以,“道德法律化”已经与当时的社会氛围不相适宜,那时所需要的是在全社会上下形成法律等行为规范的实施营造必要的社会氛围,扫除思想价值认同层面上的障碍,所以,从官方到民间,便出现了蔚为壮观的“尚儒尊孔”、“兴办学校”、“重用儒生”、“普及儒家读物”以及推行科举制度的社会潮流,以期加强人们对儒家伦理思想的高度的、决定的认同,因而,在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调控方式与手段上,法律的硬性强制已经基本上让位于“天理”思想上的隐性禁锢,为此,我们从这一社会特征出发,将宋元明清时期的社会秩序类型纳入“道德社会秩序”之类。对于宋元明清时期的“道德社会秩序”将在第六章中予以阐述。
通过上述对中国传统社会秩序演变历程的概要性梳理,不难得知,这一历程的大致脉络为:宗教社会秩序(夏商两代)——道德秩序(西周至春秋战国)——法律秩序(秦汉至隋唐)——道德秩序(宋元明清)。
一如前述,“道德法律化”是促成特定历史阶段之中社会秩序维护和调控方式与其类型与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方式与媒介。因此,对中国传统社会秩序演变脉络的梳理就为探究“道德法律化”原因提供特定的时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