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至明清: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巩固与强化阶段
两汉之际,在“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的范畴内,董仲舒为三纲五常等人伦道德规范寻找并确立了一种“天道”层面上的终极依据,将“天”的绝对权威与主宰及其神秘性、神圣性重新予以提升和塑造,由此也将儒学予以神秘化、宗教化,故儒学便在两汉之时出现了简单粗糙的谶纬之学。
魏晋以降,儒学因谶纬之性而式微,为佛道两家之兴盛提供了必要的空间与条件。玄学倡导“自然”,佛学超越“尘世”,各自提出了欲主导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建构方式的理论体系,所以,自汉代董仲舒所开创的社会思想价值体系之“本天立人”的理论模式与实践进路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故为捍卫自身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建构者的正统身份与地位,儒学开始了强有力的复兴运动。其中,以韩愈所扛起的恢复儒学道统之大旗为要。通过儒学的复兴运动,就为儒学借助宋明理学的形式重获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建构者的正统身份与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宋明理学不只是仅对儒学进行“总结性陈词”,简单地再现汉唐内容,而是“深入佛老”,吸收两家的理论为其所用。[83]自北宋张载伊始,便强调“天与人”不可分。所以,他说:“天人异用,不足以言诚;天人异知,不足以尽明。所谓诚明者,性与天道不见乎小大之别也。”[84]“儒者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85]至二程与朱熹之时,“天”便成为了伦理道德规范及其价值的本源性范畴。即“天者,理也。”[86]而“理者,天之体也。”[87]“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有父子之理。”[88]所以,“天”成为宇宙万事万物的本体,而“天理”则是人伦之理的本源。只有在“天”及“天理”的统摄之下,人性及其价值才可以获得规定性,由此,社会思想价值体系的形成、确立和巩固也必然在“本天立人”的逻辑下方可以完成和实现。(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从三代至宋元明清,前后三千余年之中,“天”始终贯穿于中国社会思想价值体系的确立、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它为人们自我价值定位,认知和确立法律与道德概念、行为规范及其二者的价值规定性提供本体上的疏解。在社会思想价值体系的建构上,期间,曾经出现过以“帝”和诸神为本体的具有神意的社会思想价值体系,也曾有“天人相分”模式,不过,均未能突破由“本天立人”所形成的理论框架,所以,通过道德之“本天立人”的方式来构建的思维模式却一直是其主流。这一主流模式因为影响了道德及其价值规定性的形成,所以,“德法之辩”命题的基本方向与价值定位也随之受其左右。
其一,在这一主流之下,道德逐渐由外在的“天”、“神”之属性成为人本质的、内在的规定性,从而将“天”及“神”排除在外,不过,其后,“天”又以“天理”的形式回归于其中,成为个体及社会道德之本源与根本,由此,道德之“本天立人”的模式得以最终完善和巩固。
其二,正是由于此种“本天立人”的社会思想价值体系构建之主流模式所主导,“德法之辩”命题的方向始终朝着由道德(礼)所确定的路径前行,也正是由于这一主流模式所主导,“德法之辩”命题的价值定位也始终围绕着由儒家伦理思想所左右的道德理想目标予以决定,为实现其所构想的道德王国而在法律的创制(道德法律化)、法律的实施(法律道德化与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等)、法律的功能定位(刑罚乃政教之用)以及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关系(德主刑辅)等事宜上,无不时刻彰显着社会思想价值体系建构进程中的道德之“本天立人”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