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的意义

一、选题的意义

海盗行为自古有之,可谓源远流长,其法律地位也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从古希腊时期海盗的兴起,到古罗马时期海盗的兴旺,再到大航海时代海盗达到鼎盛,海盗作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演绎出具有传奇魔幻色彩的海盗文化。但是,随着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的到来,西方大国的海军实力大大加强,海盗被定为国际犯罪,遭到一些国家的合力打击,海盗们再也没有了往日的辉煌,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几乎销声匿迹。然而,海盗并未从此绝迹。近些年来,全球海盗活动再次呈现持续上升势头。

海盗活动的死灰复燃,主要源于以下原因:一是世界各国的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一些比较贫困的国家内部贫富差距悬殊,致使那些濒临海岸、衣食无着的百姓铤而走险,步上了海盗之路;二是“冷战”结束后,世界的地缘政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些国家陷入了动荡,甚至沦为无政府状态;三是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极大地促进了航运事业的发展,船上的物品价值越来越高,而编配船员则越来越少,便于抢劫得手又可获利颇丰,对海盗充满了诱惑。[1]索马里海盗即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自2008年以来,索马里海盗连续疯狂作案,从劫持船舶到绑架船员再到勒索赎金,索马里海盗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仅以2011年为例,据国际海事局统计,2011年索马里海盗共发动袭击事件237起,高于2010年的219起,占全球海盗袭击事件的一半以上。海盗袭击导致1118名海员被劫持,24人死亡,总共有31起事件,每起金额都有增长,由此,索马里海盗2011年给全球航运业和各国政府造成了约69亿美元的损失。[2]

索马里海盗问题给国际海运安全和世界经济造成的严重影响,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2012年间通过系列决议,鼓励各国加强合作,打击和遏制海盗,其中包括授权外国军队在经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后进入索马里领海、领陆打击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活动。在安理会授权之下,众多国家和国际组织海军开始在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实施武装护航。目前,在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的海军力量涉及20多个国家的近40艘舰艇和飞机,其中包括北约的“海洋盾牌”(Ocean Shield)行动、欧盟的“阿塔兰特”(Atalanta)行动、美国主导的151号联合舰队(Combined Task Force 151)以及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丹麦、荷兰、西班牙、加拿大、中国、韩国、印度、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新加坡和也门等国海军舰艇编队。[3]迄今为止,国际护航行动已取得一定成效。据北约的统计,非洲之角海盗劫持事件从2010年的45起降至2011年的24起,即海盗劫持事件减少了近50%,这是自从国际社会2008年开始在该地区联合作战以来,该数据的首次下降。[4]

在本书中,笔者将着重对在反海盗国际合作的实践中,各国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见解。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首先,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法律依据问题。索马里海盗不同于传统海盗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发生在索马里海域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等袭击行为,大多处于索马里管辖范围之内的领海或领陆,因此不属于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相关国际法所界定的海盗行为,因为国际法规定的海盗行为是发生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这样一来,要使一些国家出师亚丁湾的行为既合理更合法,对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法律依据的探讨就显得格外必要,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对索马里国家主权的侵犯。(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军舰护航中的武力使用问题。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各国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打击索马里海盗及武装劫船行为。因此,军舰在护航过程中使用武力是合法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武力毫无限制。具体来说,应该明确军舰在护航过程中,在哪些情形下可使用武力;使用武力应遵循哪些规则;使用武力应满足什么人道要求;使用武力的证据收集、保全等问题。否则,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明确,就很可能引起对安理会武力授权的滥用。

再次,对索马里海盗的管辖权、审判、刑罚等问题。对于索马里海盗犯罪,由于其具有“国际性”,因此,在捕获海盗后,许多国家的护航军舰所面临的难题是:对捕获的海盗能否行使有效的管辖权;对捕获的海盗是带回本国审判,还是通过有关协议交由他国审判,抑或建立专门的国际法庭进行审判;在海盗审判后,对海盗的刑罚是直接在审判国执行,还是通过有关协议交由另一国执行,抑或交由索马里自己执行。可以说,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实际效果。

最后,索马里的重建问题。军舰护航打击海盗固然可以体现出国际社会对海盗活动的强硬态度,并至少在短期内起到震慑海盗的作用,从而为最终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赢得时间。但从总体上看,军事手段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海盗源自陆地,而非海洋。只要索马里仍然处于无政府状态,只要其经济仍然处于崩溃状态,海盗活动将永不会绝迹。因此,从治本的角度来看,帮助索马里重建,使其建立起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恢复其社会和经济秩序,根除海盗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基础,才是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最终出路。联合国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其第1846号等决议中特别强调,“必须在索马里建立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体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确保人权与法制得到尊重,从而为完全杜绝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创造条件”。[5]可见,对索马里重建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将有助于索马里海盗问题的最终解决。

总之,对以上问题处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实际效果的好坏,并进而决定着索马里海盗问题能否获得最终解决。正是基于此,笔者将在本书中对打击索马里海盗的法律依据、军舰护航中的武力使用、对索马里海盗的管辖权、审判、刑罚,以及索马里的重建等问题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以期对国际社会能最终找到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有效对策尽一点个人的微薄之力!

就中国而言,中国也是索马里海盗活动的受害者之一。仅2008年就有6艘中国籍或中方租用船只在索马里海域被海盗劫持。[6]特别是2008年11月14日凌晨中国天津渔船“天裕8号”被劫事件曾一时轰动全国。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对于世界性的海盗问题不可能袖手旁观,必然会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最终解决海盗问题贡献一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此,2008年12月26日,应索马里政府邀请,中国海军第一批护航编队起程开赴索马里海域,为过往的中国及他国船只护航保驾。截至2012年3月17日,我国已派遣十一批护航编队担负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任务,[7]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意义。基于此,本书最后将对中国海军索马里护航的重要性、护航军舰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中国军舰护航的得与失做相关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