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使用武力的人道要求

三、落实使用武力的人道要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规定:“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33]同样,1949年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第2公约》也规定,对海上军事行动中任何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应给予尊重与保护,并尽可能地予以救助。显然,实施海上救助不仅是各国船舶(包括军舰)在海上发现遇难船舶时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之一,也是符合某些武装冲突法或国际人道法规范的原则和精神的。此外,救助因使用武力而受伤或遇船难者,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因实施某一合法行为而引起的实施另一项关联行为的义务。[34]比如,警察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迫不得已开枪将其击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给予救助,绝不能因其是犯罪嫌疑人且负隅顽抗而不管死活,否则就可能因为未尽到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在武力打击海盗的行动中,对于受伤或遇船难的海盗,也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救助。2009年4月,美国海军在解救被海盗劫持的美国船长菲利普斯的行动中,就曾接受一名受伤海盗的救援请求,为其提供了救治。[35]其他国家(如法国)也有救援遇船难海盗的类似事例。至于救助的具体方式,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灵活掌握。此外,对于在护航行动中逮捕和扣押的海盗疑犯,也应给予基本的人道主义待遇(该问题将在第四章具体讨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