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结语

综观全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索马里海盗问题的凸显和发展不是偶然,而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长年的战乱、国内政局的失控、社会大众的纵容和支持、索马里政府打击海盗的不力等,是索马里海盗形成的主观原因。而索马里长期殖民的遗留问题,外国渔船的大肆掠夺,美国以“反恐”为由的干涉,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是索马里海盗形成与发展的客观原因。主观因素是海盗问题存在的“土壤”,客观因素是海盗问题发展的“催化剂”。在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索马里海盗逐渐发展和壮大,亚丁湾也因此成为世界上海盗活动最猖獗的地区之一。

索马里海盗亦民亦盗,亦盗亦商,与其他地方的小偷小摸海盗相比,索马里海盗更加具有职业化的特点。具体表现在:活动区域分散,活动范围逐步东移;劫持目的只为赎金;选择目标随意,隐蔽性强;海盗行为呈现高科技化和集团化;资金流向更趋复杂化等。索马里海盗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这是一场“不对称的战斗”。在商船机动性远不如海盗船,自身防护能力又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国际贸易船舶倘若没有海上武装力量护航,想要在与索马里海盗的战斗中胜出,可以说是困难重重。

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活动,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和印度洋航线的国际航运,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此外,海盗活动对非传统安全的挑战,以及可能造成的人道主义灾难同样不可小觑。

第二,将国际合作原则适用于惩治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实践中,不仅是国际法理论的要求,更是惩治索马里海盗罪行本身的要求,因为: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国际危害性迫切需要合作打击;在反索马里海盗犯罪的国际立法上需要国际合作;在对索马里海盗的管辖、审判、刑罚等问题上需要国际合作;在索马里的重建问题上更需要国际合作。

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军事行动,涉及的地域包括公海、索马里领海和陆地,涉及的行动包括巡逻、护航和对海盗船、犯罪嫌疑人使用武力等。因此,有必要考虑国内法与国际法双重法律依据。就国内法依据而言,世界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西班牙等一般都在各自的国内法中对海盗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对海盗犯罪的管辖和处置更具合法性、明确性。关于国际法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其中以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为重要;二是联合国安理会在2008—2011年间,针对索马里海盗形势所作出的一系列相关决议。应该说,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因为:首先,由于发生在索马里海域的暴力、扣留或掠夺等袭击行为,大多位于属于索马里管辖范围之内的领海或领陆,发生在公海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很少,因此,若想突破海盗罪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入索马里管辖区域内打击海盗,安理会相关决议的授权必不可少;其次,由于索马里要求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时需获得事前授权或许可,基于此,联合国安理会2008年6月2日通过第1816号决议,“授权各国海军在事先征得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军舰紧追权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界定,毫无疑问,护航军舰在行使紧追权时也必然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区域的限制,若要突破这一区域限制,显然也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第三,为打击索马里海域日益猖獗的海盗活动,应索马里过渡政府的请求,联合国安理会于2008—2011年通过系列决议,授权外国军队在索马里政府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打击索马里海盗及武装劫船行为。通过考察这些决议,我们发现联合国安理会此次授权使用武力出现了某些新的变化和发展:首先,安理会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措辞明确化;其次,“和平之威胁”概念呈宽泛化趋势;再次,安理会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方式规范化;又次,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主体有所扩大;最后,对国家主权的尊重有所加强。但是,尽管国际社会加大了打击海盗的力度,海盗袭击事件仍屡打不止,这不但说明使用武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而且也告诉我们,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的相关规则急需完善。如何使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权应是当今联合国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https://www.daowen.com)

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还应注意一系列问题:首先,明确使用武力的合法情形。根据国际法,结合护航任务实践,军舰主要在两种情形下可依法使用武力打击海盗,一是海盗行为构成武力攻击,各国行使自卫权;二是海盗行为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破坏或威胁,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制止海盗犯罪。实践中,军舰行使自卫权应注意:(1)只在极端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2)自卫保护的客体可以扩及至被护船舶。(3)自卫时机是敌对行为正在实施之时。(4)自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5)加强请示报告,并及时向有关国家通报情况,避免引起外交争端。其次,遵循使用武力的特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区分原则、必要和比例原则、尽量预先示警等。再次,落实使用武力的人道要求。对于受伤或遇船难的海盗,应尽可能地给予必要的救助。对于捕获的海盗嫌犯,也应给予基本的人道主义待遇。最后,保全武力使用的相关证据。在武力反海盗行动中,对于使用武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其中包括,证据收集的范围、证据收集的方式以及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

第四,目前,各国就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司法程序安排所关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对海盗的管辖权、审判、刑罚等问题。关于对索马里海盗的管辖权,主要涉及管辖权冲突的问题。这其中既有普遍管辖权与属地、属人以及保护性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也有各国普遍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对于如何解决对海盗犯罪的管辖冲突,笔者以为可以尝试确立管辖权序位。关于对索马里海盗的审判,目前通常采取三种方式,即交由索马里政府处置;带回本国处置;以及通过引渡、司法协助或协议等交由第三国进行处置。但是,这三种处置方式均存在着不同的弊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索马里海盗,建立专门的国际性或区域性特别法庭审判海盗被提上了日程。目前,对于审判索马里海盗的国际法庭的设立地点、组成、运作机制、法律依据等问题,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笔者以为,在安理会主导下在索马里设立一个国际混合法庭,是解决目前索马里海盗审判问题最为合适的途径。索马里混合法庭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对海盗审判的统一化,威慑未来的或潜在的海盗分子,帮助当地司法体系的重建,是国际法治在打击海盗方面的必然要求。鉴于目前索马里境内混乱的局势,以及新建的混合法庭所面对的是正在持续的海盗犯罪活动和潜在的大批案件,索马里混合法庭与其他混合法庭相比,既有根本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鲜明个性。在法庭的管辖权上,应赋予法庭以高于索马里国内法院的优先管辖权;在适用的法律上,除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索马里国内法外,还应包括安理会的决议;另外,混合法庭可以突破一事不再理原则。关于对索马里海盗刑罚的执行,目前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即直接在审判国执行刑罚;通过相关国际协议交由第三国执行刑罚;以及交由索马里监狱执行刑罚。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是最佳方案。

联合国安理会在多次决议中强调各国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调查和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人。随着当今世界正在朝着法治化、规则化方向发展,在打击海盗的过程中同样也应当依法而为,注重保护海盗应享有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平等精神。具体来说,被逮捕或羁押的海盗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上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国际人权法上,海盗享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受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的权利;以及适用不推回原则的权利。在国际人道法上,海盗享有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所保护之权利。

第五,在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努力中,首先,联合国发挥着主导作用。这表现在联合国率先行动,通过一系列决议,为各国打击海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框架。尤其是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号决议,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在某些方面完善和发展了现行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1816号决议扩大了海盗罪的定义;完善了海盗罪管辖权制度;扩大了打击海盗行为的执法主体;暗示了国家在其领海内防止和惩治海盗罪的义务等。其次,众多国际机构密切配合,这其中包括:联合国索马里政治事务处、索马里沿海海盗问题联络小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国际海事组织等。这些国际机构为打击索马里海盗,铲除海盗行为的陆地根源,纷纷召集国际会议,探讨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建立起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行动信托基金和打击索马里海盗行为技术协调机制。最后,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出动海军护航。目前在索马里邻近海域实施护航行动的三支最大的舰队分别是:北大西洋组织的海洋盾牌行动、欧洲联盟海军部队的阿塔兰特行动、海上联合部队的第151号联合舰队。先后向索马里海域派遣护航舰队的国家包括: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丹麦、加拿大、西班牙、中国、韩国、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和也门等。

自2008年以来,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主导下,众多国际机构密切配合,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出动海军护航打击海盗,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从总体上看,军事手段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唯有重建索马里,才是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的根本之策。而关于索马里的重建问题,笔者以为,利用国际托管制度重建索马里不失为一种可取的方案。尽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托管制度并不适用于索马里,但是利用国际托管制度的经验开辟新的托管领土,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监督下帮助尚未自治的政府走向自治应是当今联合国改革的重要方面。利用国际托管制度重建索马里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一个国际托管组织;由托管理事会负责索马里未来的发展事宜;制定相关的处理海盗问题的配套措施;制定武器禁运规定等。

第六,严峻的索马里海盗问题给我国的海上贸易、海上能源运输、海运成本等带来了诸多影响。因此,在2008年12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就打击索马里海盗问题全票通过第1851号决议并授权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10天后,我国正式宣布向亚丁湾和索马里海域实施武装护航。2008年12月26日由武汉号、海口号和微山湖号军舰组成的中国海军首支舰艇编队从海南三亚起航,赴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此次护航行动“是我国军事力量首次赴海外维护国家战略利益,是我军首次组织海上作战力量赴海外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也是我海军首次在远海保护重要运输线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意义。在政治上,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世界和平;在经济上,维护国际航运线的安全,也就是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在军事上,是对中国海军远离本土的远洋作战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

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决议,我国军舰在护航和打击索马里海盗行动中应享有的国际法权利,主要包括豁免权、无害通过权、登临权三项权利;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主要包括维护海上运输通道的安全、实施人道主义救助、保护海洋环境、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