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出借身份证必须承担法律风险

3.8 出借身份证必须承担法律风险

案情:2009年5月,钟某想开办一家水产品批发超市,他找到下岗工人李某,向李某借身份证、下岗证明,用于申办营业执照等,目的在于享受国家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因为李某和钟某是多年的好友,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和下岗证明借给了钟某。钟某的超市开业后不久,其赊购的28万元水产品,几乎一夜之间全部死亡。眼看亏损严重,钟某当即逃之夭夭。赊售水产品给钟某的货主遂根据营业执照,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清偿28万元货款。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既没有参与经营,且欠条也是钟某所写,法院却判决要她承担还款责任。

点评:首先,李某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属违法。姑且不论钟某与李某的行为在于冒名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就已经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李某虽然没有参与经营,且欠条也为钟某所写,但因为李某属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所以必须与“实际经营者”钟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湖北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