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 土地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3.19 土地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问:

2001年我与东郊村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县政府给我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我一家迁往邻镇居住,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我迁出后,东郊村村民小组就将我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009年2月,东郊村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我家的承包地,征用单位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东郊村村民小组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发给我。请问,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吗?(河南 赵东)(https://www.daowen.com)

答:

你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内,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因此,你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河南 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