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含临时代理出纳工作的人员)凡因故不能在原出纳岗位工作时,均应向接管人员(含原被代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
出纳人员不能在原出纳岗位继续工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好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做好工作的移交。通过工作交接,可以明确责任,有利于发现和处理出纳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经济责任与经济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