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移交工作文书

出纳移交 工作文书

出纳在交接时应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如下交接手续:

一、移交前已受理的全部存货核算业务会计凭证,已由移交人填制完毕。截至交接之日,凡应登记的账簿,已登记完,并在明细账最后一笔余额之处加盖了移交人印章,以示负责。对尚未处理材料核算往来账,已开列出应付购货款明细表和包装物租金明细表,并写出长期挂账的情况说明。

二、保管期内材料采购入库单和出库单的存根,已装订成册,编号为材字第×册至第×册,共×× 册(按月份装订,保存期三年),经点收无误。本月末各种材料明细账记载的库存数量、金额,经与总账、仓库保管账核对,都完全相符。

三、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四、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

×年×月×日前的出纳责任事项由××负责;

××年×月×日起的出纳工作由××负责。以上移交事项均经交接双方认定无误。

五、本交接书一式四份。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将本档案送存档一份。

移交人:××(签章)

接管人:××(签章)

监交人:××(签章)

总会计师:××(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