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保护与发展导则
(1)选址。
①延续传统聚落选址模式,突出传统人居环境科学意向。
②避开容易发生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或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区。
③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和“四荒地”。
④考虑区域小气候和主导风向。
⑤考虑村民的生活习惯和心理需求。
⑥有节制地进行开发,充分考虑村落的环境容量并预留未来的发展用地。
(2)功能与布局。
①保护传统聚落的功能并予以完善,居住、耕作、交往与公共活动等功能适当混合。
②适当新增部分公共服务功能,如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
③结合传统聚落特色资源条件,适当开发旅游性功能,如博物馆、农家休闲度假、乡村特色农业生态旅游等。
④保护现状自然山水环境要素,减小对现状地貌的破坏。聚落布局应与自然环境相结合,遵循周边山水格局、湿地系统、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
⑤延续传统聚落布局模式。新的建设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应遵循以下原则:滨水的聚落宜沿着河流横向发展,充分利用河流资源;山谷的聚落宜沿着山谷向纵深发展;山坡的聚落宜沿着山坡梯级而上发展;宽阔平原地域的聚落宜沿着农田向四周发展。
(3)形态与结构。
①保护传统聚落原有形态格局,不对空间肌理进行过大调整,真实完整地保护传统聚落空间格局、街巷肌理。新的建设要注重继承传统精粹,延续原有形态格局。
②在平原和低丘地区,用地平坦开阔,聚落形态宜规整;在山坡河谷地区,用地起伏受限,聚落形态宜自由。
③结合传统聚落既有模式,选择集中紧凑式、分散组团式或带状线形式发展用地布局。
④结合传统聚落形态结构,综合考虑实际需要选择方格网式、线性鱼骨式和方格加放射式进行规划发展布局。
(4)空间。
①应保护并强化传统聚落空间意象特征要素,如路径、边界、区域、节点、地标等,对独具特色、意义重大的要素宜合理强化,对特殊的地域风貌特色宜重点研究,并加以维护更新,使之更为突出。
②传统聚落入口、中心等节点设计应结合绿化、操场、水塘等形成开敞空间。
③空间尺度适合农村生活节奏与方式,尊重村民生活习惯,划分宅基地应避免简单方格式。
④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在易产生聚集感和凝聚力的地点,并考虑不同民族的生活习惯和风俗民情,易于识别。对民族文化进行多层次研究和发掘,在特定空间场所中营造民族氛围。
(5)建筑。
①保护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传统建筑,如干栏建筑、骑楼建筑、天井院落等。
②通过维护手段保持历史建筑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对与整体风格相冲突的建筑应进行外观改造。
③对年代久远的历史建筑,在保持其原有风格和基本构架的前提下,对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
④在建筑改造中,宜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就地取材、因材设计,突出地方特色。
⑤保护历史建筑细部装饰,研究提取其特征元素,并应用于新的发展建设。
⑥加强建筑的日常维护,重要公共建筑应有专项资金,专人管理。